沈阳师范大学学术文库出版基金管理办法

2020-08-28| 发布者: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科建设,打造原创性、系列化、标志性研究成果,提高我校学术影响力和知名度,现设立学术文库出版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第二条  本基金实施目标是通过打造学术精品文库,弘扬我校学术研究的传统优势,展示我校教师的创造性成果,支撑高水平学科建设,提升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  本基金每年评审一次。坚持“自由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议、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二章  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  本基金资助范围限于我校教师或以我校教师为创作主体完成的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的优秀学术系列著作。每年资助不超过3个系列,每个系列不少于5本著作。

优先支持校级一流学科和特色学科申报的本学科领域的学术系列著作出版。

第五条  本基金资助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系列著作主持人应为本学科领域知名专家,原则上应为我校二、三级教授,每本著作主持人须为我校在职在岗的教学和科研人员,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

(二)系列著作应以学校现有的一级学科为依托,主题鲜明,具有原创性、前沿性或填补学科研究领域空白,对本学科具有重要支撑。每部著作应紧扣系列主题、风格一致。

(三)系列著作须以沈阳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若为多人合作成果,我校教师应为创作主体和第一署名人且所撰篇幅不得少于2/3。

(四)系列著作中每部著作需要完成50%以上书稿。

第六条  系列著作一般应为学术专著,下列成果形式暂不列入资助范围:

(一)译著、论文集;

(二)科普读物、普及类系列丛书;

(三)教材、工具书;

(四)音像制品、美术作品和文学作品。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学校每年发布申请通知,系列著作申请人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向所在二级单位提交申请书。

第八条  申请人所在二级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遴选、推荐,并经单位教授委员会同意后,填写《沈阳师范大学学术文库出版基金申请表》,并提交科研处。以学院为单位统一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九条  科研处组织专家对著作出版的资助申请进行评审,提出建议资助名单,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并进行公示。

第十条  同一申请人每年只能提出1次出版资助申请,在资助期内不得再次申请出版资助。

第四章  资助与出版

第十一条  获得资助出版的系列著作每个系列资助经费为10万元。资助经费仅用于著作出版,不得挪作他用。资助经费以系列著作同出版社签订的出版合同日期为基准,以科研项目的形式,一次性划拨。

第十二条  获得资助出版的系列著作的主持人和每本著作的著作人,应在自获批资助之日起两年内完成系列著作的出版;未按期出版的,取消资助资格。

第十三条  每个系列著作应在同一家出版社出版,采用相同或相近封面样式,出版时须在醒目位置(封面、扉页或封底)上标注“沈阳师范大学学术文库”字样,并于著作出版后一个月内,向科研处、校图书馆和申请人所在单位各送5本样书存档。

第十四条  系列著作一般应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科学出版社等有较高学术声誉的出版社或本学科领域权威出版社(《中国高被引图书年报(2016版)》)出版。

第十五条  获得资助的著作人应对其著作中使用的资料、研究成果和观点等承担法律责任。在已获得资助出版的著作中,若发现确有较为严重的抄袭、剽窃等有悖于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学校收回全部资助经费,并取消当事人因此著作而获得的一切不当得利。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沈阳师范大学学术文库建设工程实施办法》(沈师大校〔2014〕97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联系地址:辽宁省沈阳市黄河北大街253号,邮编:110034, 沈阳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