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2020-08-28| 发布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校学术交流,扩大学术影响,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提高我校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水平,加强学术交流活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部门应重视学术交流工作,鼓励各单位进行学术交流活动,调动科学研究的积极性。

 

第二章 学术交流活动的范围

 

  第三条 学术交流活动范围包括:

  (一)由我校主办(承办)或与校外单位共同主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和地区、省、市级学术会议。

  (二)我校邀请校外专家学者来校作学术报告。

  (三)我校各二级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

  (四)我校教师参加的国内外学术会议。

  第四条 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定义:

  (一)国际性学术会议是指国际上公认并有较大影响的学术组织成届次召开的学术会议或换届大会,面向国内外征集论文且有外国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要求参会专家学者总人数不低于50人,且国外专家学者不低于15人,国别(包括港、澳、台)不低于3个。

  (二)全国性学术会议是指国家级学术团体(学会)的学术年会或换届大会,会议主题必须紧密联系我校学科建设和科研工作,有助于提高我校的学术水平和学术地位,要求参会专家学者总人数不低于60人,且校外专家学者不低于30人。

  (三)地区、省、市级学术会议是指区域性学术团体或已批准备案的省、市级学会组织举办的学术会议,要求专家学者总人数不低于50人,且校外专家学者不低于20人。

  (四)我校邀请校外专家学者来校作学术报告是指校外专家学者受邀来我校在科学研究的新理论、新观点、新方法等方面进行的学术报告。

  (五)我校各二级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是指学校二级单位邀请校外专家学者开展的或本单位组织的各种学术报告会、讨论会、学术沙龙等。

  第五条 我校教师参加的国内外学术会议是指我校教师受邀参加的国内或国外(包括港、澳、台)举办的与学校学科建设和科研工作有关的各类学术会议。我校举办的所有学术交流(会议)必须具备下面条件:

  (一)指导思想正确、目的明确、坚持实事求是,符合国家的各项规章政策。

  (二)学术交流(会议)主题有利于我校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对我校省、校一流学科发展和重点研究领域具有实质性的推动作用。

  (三)学术交流(会议)组织健全。由我校举办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要有我校专家进入会议领导机构或论文评审委员会。

  (四)学术交流(会议)活动经费获取及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五)由我校主办(承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和地区、省、市级学术会议,须有我校学者提交的会议交流学术论文(国际会议不少于2篇,国内会议不少于3篇)。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术交流活动由学校科研处统一管理。

  第七条 我校主办(承办)的校级以上学术会议必须取得政府主办部门或学术团体(学会)的正式批文或委托函。具体实施单位须于头一年12月20日前向校科研处提交主办(承办)会议的申请报告,申请内容包括:会议名称、主题、会议时间、地点、主办单位、会议组织机构、经费来源、日程安排、拟到会专家学者名单等,并附政府或学会等主管部门的委托批文。科研处根据学校总体规划和学科建设等方面的综合情况予以审批。审批通过的国际学术会议需在会前六个月,全国学术会议需在会前三个月,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

  第八条 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需经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后方可举办。

  第九条 国际会议或有国外(包括港、澳、台)专家学者参加的会议,会议题目和内容需报请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同时报请学校外事处审批备案后方可举办。

  第十条 凡举办学术会议规模超过100人以上,需到校园安全管理处备案;学术会议规模超过200人以上,需通过校园安全管理处到沈阳市公安局备案。

  第十一条 校二级单位开展的学术交流活动由本单位主管科研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主管科研工作领导要全程参与,对活动举办过程中的不适言论要立即向学校党委宣传部报告并立即予以制止、纠正。

  第十二条 挂靠我校的各类学术团体(学会)开展的学术交流活动,由挂靠的二级单位按照第六、七、八、九条负责监督和协助组织,并经学校科研处审核备案后方可举办。

  第十三条 我校各二级单位原则上每三年至少主办(承办)1次国际或国内学术会议,挂靠我校的国家级、省级学术团体(学会)原则上每三年主办(承办)1次国内学术会议,各二级单位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部门学术报告会。学校鼓励跨学科的学术交流。

  第十四条 主办(承办)单位在会议结束15天内,需向科研处提交会议总结报告,同时报送会议纪要、图片、声像及其他电子文档,如有必要将送交校档案馆立卷、存档。

  第十五条 研究生导师或近三年主持过省级以上(含省级)项目的负责人每年至少举办1次面向全校或本单位的学术报告,报告时间不低于45分钟。

  第十六条 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教师,须凭会议邀请函,以书面形式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审批签署意见后,在会前3个月,向校科研处提交申请报告。

  第十七条 参加国内学术会议的教师,须凭会议通知或邀请函并附提交的论文复印件,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参加。

  第十八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及学校批准出国留学或参加国际会议的教师,在回国后一个月内在本单位或在本学科做1次学术报告,通报在国外科学研究情况及所掌握的重要科学研究进展及动态,涉密内容除外。

  第十九条 凡学校主办的学术交流活动,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学校重大学术交流活动,要通过各种宣传媒介进行报道。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年度财务预算设立学术交流专项经费,用于对学术交流活动的支出及资助,由校科研处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结合预算情况,每年资助学术交流活动原则上不超过6场。

  (一)由学校主办(承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学校资助不超过5万元。

  (二)由学校主办(承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学校资助不超过3万元。

  (三)由学校主办(承办)的地区性、全省性学术会议,学校资助不超过1万元。

  第二十二条 不被资助的会议或超出资助以外的会议支出,均由主办(承办)单位解决。其他特殊需要而举办的学术会议学校视情况进行资助。

  第二十三条 资助费用只能用于会议期间的特邀专家学者报告费、差旅费、工作餐、住宿及租用场地等费用,并由学校按照规定标准支出。学校鼓励向国家或省、市有关部门申请会议资助费,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使用。 

  第二十四条 课题研究报告、公益性和商业性讲座、产品说明会等活动不提供经费。非学术性的交流会、座谈会、报告会、表彰会、各类大赛不予以资助。

  第二十五条 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的教师,学校不单独予以资助。经费从所在重点学科、基地、中心(所)等经费支出,原则上只支持被邀请作大会报告的申请者。申请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应提交申请报告并详细说明:会议名称、内容、时间、地点、规模、被邀请报告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会务费交纳、会议的开支预算等情况,以备检查审计。

  第二十六条 挂靠我校的国家级学会,学校每年资助活动经费2万元,挂靠我校的省级学会,学校每年资助活动经费1万元,省级以下学术团体(学会)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将各二级单位学术交流活动开展情况列入年度科研考核内容,作为科研工作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沈阳师范大学学术活动管理办法(试行)》(沈师大校 [2012]244号)同时废止。

沈阳师范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9年8月13日印发

联系地址:辽宁省沈阳市黄河北大街253号,邮编:110034, 沈阳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