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国家级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实施办法

2020-08-28| 发布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国家级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保证项目研究工作的顺利实施,提高项目研究质量,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级科研项目是指符合教育部学位中心组织的全国学科评估填报要求的国家级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类项目、国家技术创新引导计划类项目、国家基地和人才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艺术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以及科技部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部级社科研究项目、国家体育总局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等。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国家级科研项目,应是以沈阳师范大学为牵头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申报和立项的科研项目,或者沈阳师范大学作为合作单位申报和立项的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子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二级单位”系指校内各个二级学院和独立设置的校级研究所。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科研处是学校国家级科研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实施、结项(验收)、档案整理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二级单位是项目的直接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申报的动员、组织和项目管理工作,监督项目经费的合理使用,协助学校相关部门对本单位承担项目开展过程管理,并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七条  学校财务处按照项目预算及其有关制度,负责项目经费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科研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和设备管理,以及科研活动形成的资产管理。

  第九条  学校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的的审计和监督工作。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实施、完成负有直接责任,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  项目申报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处根据项目主管部门发布的各类项目申请通知、招标指南及其它相关信息要求,通过学校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布项目申报信息,必要时组织召开项目申报动员会。

  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科研负责人和科研秘书应及时将有关项目申报信息和要求传达到科研人员,并积极动员、组织科研人员申报项目。

  第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要加强项目申报选题培训,组织小型学术研讨会,聘请知名专家讲学,进行项目选题指导,提高选题质量。

  第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要加强项目申报过程管理,根据本单位情况,制定申报论证工作方案,落实申报论证工作时间、地点、形式和评审专家,组织不少于三轮的申报论证。

  (一)校内专家论证。各单位根据教师完成初稿情况,分学科组织校内相关骨干教师对项目申请书进行集中论证,帮助教师完善申请书内容。

  (二)校外专家论证。在第一轮论证的基础上,邀请校外专家以通讯或会议的形式对项目申请书进行论证,每个项目的论证专家人数不得少于1人。论证结束后,教师根据专家反馈意见修改和完善申请书内容。

  (三)校外专家审查。在第二轮论证的基础上,邀请校外会评专家以通讯或会议的形式对项目申请书进行最终审查,每个项目的审查专家人数不得少于1人。审查结束后,教师根据专家反馈意见继续修改和完善申请书内容。

  第十五条  科研处要加强对项目申报指导和过程管理,及时与各单位沟通信息,制定工作方案,分步落实到位;各二级单位分管科研工作的主管领导,要及时掌握每名申报教师的进展情况,做好跟踪、指导、服务工作;各类项目申请书上报以后,科研处和各二级单位以及课题组应积极配合各计划主管部门组织的项目评审、论证、答辩及后续跟踪工作。

  第十六条  对于自由申报的项目,符合申报条件者均可通过二级单位进行申报;对于有指标限制的项目,科研处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指标,各二级单位组织推荐,科研处组织专家评审或报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筛选。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一经立项,项目申报书(项目任务书、项目协议书)等材料即具有约束效力。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及项目合作单位均应严格遵照相关规定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负直接责任。项目组应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项目申报书(项目任务书、项目协议书)的要求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九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周期及进度、主要研究人员、合作单位等重大事项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项目主管部门规定调整范围的,须由项目组负责人提出申请,详细说明理由,经二级单位审查并签署具体意见后报送科研处审核。科研处审核同意后,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审批,获得批准的方可变更。 

  第二十条  项目在实施中,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检查报告、结题验收报告等材料,具体要求按照相应项目主管部门制定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项目结题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组应配合项目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验收结题工作,项目结题流程参照相关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应按申报书的要求按时完成,并办理验收结题手续。因故不能按时验收结题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或委托方的要求,提出延期结题申请,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研究时间,二级单位审查并签署具体意见后报科研处审核。科研处审核同意后,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审批,获得批准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研处提交结项审批书、最终成果、结项报告等完整的档案资料。科研处按照学校档案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后,提交学校档案馆进行归档。 

  第二十四条  项目研究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等),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若项目合同中另有约定,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经相关部门审定需要保密的项目成果,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要求执行;非涉密成果通过评议或鉴定后应向社会公开,注重知识产权保护,使科研成果尽快转化应用,产生社会经济效益。


第六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项目负责人应确保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和规范性,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及管理,按照《沈阳师范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沈师大校〔2019〕232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八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利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其所有权归学校,并按学校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手续。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费的支出和使用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及项目申报书(项目任务书、项目协议书)、经费预算表执行。

  第三十条  项目结项后,项目结余经费除上级部门另有规定外,2年内用于原课题组科研活动;2年后仍有结余经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原下达单位收回。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科研处负责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组负责提供检查报告,二级单位负责检查报告的汇总、上报。

  第三十二条  对于研究进展缓慢的项目,二级单位要进行督促;项目组要撰写工作报告,向科研处说明原因及改进措施,科研处可视情况下发整改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  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被项目主管部门撤销和终止的项目,学校有权冻结该项目剩余经费,并按项目主管部门要求退回;因该项目发生的学校科研奖励经费,项目负责人须在两年内(自项目撤销或终止之日起)完成该项目预期成果,否则全额退回科研奖励经费和因该项目而发生的其它经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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