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意见

2020-08-28| 发布者:

为进一步促进和调动我校广大师生员工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依据国家和省、市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推进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制机制建设,理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各环节,优化资源配置,充分调动学校教师和科研人员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升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水平,增强学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二、主要目标

(一)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学校实际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制机制,完善科技评价考核制度,提高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二)瞄准国家和企业行业关键技术和重大需求,积极争取各类科研计划项目,引导高质量原创科技成果产出,提高科研质量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效益。

(三)引导、激励教师和科研人员教书育人,注重知识扩散和转移,及时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学科专业发展资源,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到2021年,建立健全完善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科技成果省内转化率达到75%以上;联合攻克关键核心和共性技术20项以上;科研成果转化项目100项以上。

三、重点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机制

1.加强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建立全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统筹涉及成果管理、技术转移、资产经营管理、法律等事务,制定发展战略和制度规范,确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责任主体和考核目标;审议学校与地方政府、行业部门、国内外大中型企业和科研机构等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

2.成立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办公室(以下简称“成果转化办公室”),作为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的工作机构,挂靠科研处。成果转化办公室统筹负责学校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包括成果孵化和成果推介、产学研合作、授权许可、直接转让或作价投资的合同签订等。

3.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管理和服务流程。根据国家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沈阳师范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沈阳师范大学专利管理办法》、《沈阳师范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等制度,进一步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流程。在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时,可以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也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协议定价的,应当通过网站、办公系统、公示栏等方式在校内公示科技成果名称、简介等基本要素和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二)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建设

1.加强科技成果源头管理。对科技奖励、专利、结题项目等进行深入挖掘,编辑整理形成技术成果汇编;加强应用类科技成果及基础研究中具有应用前景的科技成果信息的管理,加大对财政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项目成果的转化力度;通过建立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储备库等手段,培育一批具有一定成熟度、市场认可度的科技成果,推动一批市场前景好的科技成果进行小试、中试。

2.加强原创性科技成果培育。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和行业企业关键共性技术,实施原创性重大科技成果培育计划,在高端装备制造、智能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现代农业、社会综合治理和文化创意产业等方面培育一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3.加强科技成果展示与推广。加强与各级政府的信息共享建设,积极参与科技成果交易、展示活动;面向产业和地方开展技术攻关、技术转移与示范、知识产权运营等增值服务;促进学校与市场化第三方技术转移机构在信息、人才、孵化空间、技术转移平台载体等方面的共享、共建力度,形成集对接市场需求、促进成果交易、投融资服务等为一体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

4.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通过聘用专业技术转移转化人员,以及对科研成果管理部门、院系部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人员的专业化培训,培养一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专业人才队伍。

(三)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人事管理制度

1.教学科研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个人申请,所在二级单位和学校人事部门同意,学校批准,可以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教学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取得的合法报酬原则上归个人,涉及股权及红利等收入需向学校提交报告,个人须如实将兼职收入报学校备案,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兼职管理,按中央和省里有关规定执行。

2.教学科研人员经个人申请,所在二级单位和学校人事部门同意,学校批准,可以离岗从事创业工作,离岗创业在不超过三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担任学校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的,应辞去领导职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后,可给予其三年期限离岗创业,三年期满后,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安排使用。

3.结合学校实际,适时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并建立相应的评聘制度,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聘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

(四)推动科技成果省内优先转移转化

扩大科技成果省内转化的收益分配比例。积极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有关文件精神,积极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将科技成果以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等方式在省内实施转化,扩大科研团队和个人科技成果在省内转移转化收益比例,对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在本省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学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刻领会“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的深刻内涵,切实加强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加强协同配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二)加强政策保障。积极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和学校有关制度和措施,及时向教师和科研人员宣传和解读有关政策制度,用好、用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面的政策。学校鼓励各学院建立符合本单位特点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措施,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机制。学校将制定二级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并将其纳入二级单位的考核评价体系,同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三)加强监督检查。切实防范道德风险、廉政风险和法律风险。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学校造成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学校依法依纪依规追究其党政纪责任;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非法牟利,或对科技成果提供虚假检测、评估证明,或私自将学校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构成犯罪的,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件:沈阳师范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



附件:

沈阳师范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2016年12月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意见》(辽政发〔2015〕5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16〕34号)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以学校名义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或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以及执行学校任务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成果转化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研处。成果转化办公室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组织和协调管理,统筹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工作。向省级主管部门提交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报告(包括科技成果数量、实施转化情况以及相关收入分配情况等);学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管理;人事处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中教职工兼职和在职离岗创业行为的管理;财务处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使用的管理。

第五条  二级学院和成果完成人积极配合学校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成果完成人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不得私自转移转化科技成果,侵犯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转化方式

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具体方式由成果需求方、成果转化办公室、二级学院和成果完成人共同商定。学校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一)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二)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三)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四)国家允许的其他转化方式。

第四章 转化程序

第七条  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由成果转化办公室、二级学院和成果完成人共同研究,确定科技成果的转化方式和最低参考价格。

(二) 由二级学院和成果完成人与成果需求单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科技成果转化的协议价格。协议价格一般不低于最低参考价格。

(三) 协议价格商定后,由成果完成人填写《沈阳师范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审批表》和《沈阳师范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合同书》,经所在学院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学校成果转化办公室审核。成果转化办公室将相关材料委托学校法律顾问进行法律条款审核。

(四) 成果转化办公室将审核通过后的转化成果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科技成果名称、简介等基本要素和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如出现异议,由成果转化办公室提交校长办公会复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 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的转化成果,属于转让和许可方式进行转化的,由成果转化办公室代表学校与转化承接方签署正式合同;属于作价投资进行转化的,由学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与转化承接方签署正式合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外签订转化合同。

(六) 由二级学院和成果完成人根据签署合同与转化承接方进行材料交接。

第八条  通过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由成果完成人提出申请,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成果转化办公室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审批通过后由成果转化办公室指定具有国有产权交易资质的机构进行挂牌交易或拍卖。

第九条  以许可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可采用一次性付款,按年度付款或按阶段性指标付款等方式。在合同中需约定许可期限和撤销许可条件。

第十条  国家允许的其他转化方式,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以转让和许可形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原则上实行分级审批:

(一)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由校成果转化办公室审批;

(二) 100万元以上,由校成果转化办公室审核,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二条  为鼓励科技人员积极进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同时规避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的风险,学校按成果完成人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承接方存在利益关联的,成果完成人需要主动提交成果转移转化得益关联的书面声明,报所在学院和成果转化办公室审批许可,未经许可成果完成人不得私自转移转化科技成果。

利益关联是指转移转化承接方(非上市企业)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科技成果完成人本人或其配偶与亲属,以及可能导致学校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十三条 涉及到在境外转移转化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对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禁止出口以及其他影响、损害国家竞争力和国家安全的科技成果,禁止向境外许可或转让。

第十四条  成果转化办公室代表学校与国家相关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作为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指定机构。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涉及国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及学校国有资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收益与分配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是指学校职务科技成果在以向他人转让、许可他人使用、作价投资等国家允许的转化方式转化后,在扣除相关税费、单位维护该科技成果的费用,以及该交易产生的评估费、中介费、产权交易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获得的净收益。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取得的收益一律进入学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按照本办法进行收益分配。学校财务部门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科目,记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往来资金。

第十八条  以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方式转移转化的,收益分配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 科技成果在辽宁省内转移转化的,收益按成果完成人80%、学校20%的比例分配;科技成果在辽宁省外转移转化的,收益按成果完成人70%、学校30%的比例分配。其中,对于学校投入重大资金、重大仪器设备、实验场地和主要研发团队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在辽宁省内转移转化的,收益按成果完成人40%、学校60%的比例分配;在辽宁省外转移转化的,收益按成果完成人30%、学校70%的比例分配。成果完成人和学校的收益分配在成果转化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合同签署后按照合同执行。

(二) 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合同签署前,学校与全体成果完成人之间需签订合同,确定成果完成人收益部分的分配比例,经学校和全体成果完成人盖章或签字确认,由成果转化办公室备案,转化收益到校后按合同执行。

第十九条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转化的,学校原则上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70%的比例作为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及转化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其中,对于学校投入重大资金、重大仪器设备、实验场地和主要研发团队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30%的比例作为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及转化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学校所获得股权由学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学校持有。

第二十条 担任学校正职领导以及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给予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给予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给予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示和报告制度,明确公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奖励标准依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面向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横向合作活动,属于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形式。学校与合作单位依法签订合同或协议,约定任务分工、资金投入和使用、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等事项,经费支出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执行,可按照本办法对完成项目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承担横向科研项目与承担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在业绩考核中同等对待。

第六章 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科技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接受学校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成果完成人不得违反协议或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对其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成果完成人按照约定的责任、义务,保证科技成果转化的顺利实施;学校主管部门、相关院系加强检查落实,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对于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意外和纠纷,成果完成人和所在院系须积极配合学校与合同相对方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时,可申请仲裁或诉讼。

第二十五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学校造成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学校依法依纪依规追究其党政纪责任;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非法牟利,或对科技成果提供虚假检测、评估证明,或私自将学校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构成犯罪的,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合同中须约定经济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成交价。如发生赔偿(或补偿)责任,由获益方按收益分配比例分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沈阳师范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办法(试行)》(沈师大校[2018]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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