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创新团队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2020-08-28| 发布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建设学校创新团队,培育扶持一批优秀科研创新群体,提升我校科研创新能力,推动辽宁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全面振兴提供支撑,现设立“沈阳师范大学创新团队支持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二条  本计划实施的目标:面向理论创新,面向辽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技术,开展科学研究,承担重大科研任务,产生重大创新成果,培育国家自然基金创新群体、教育部创新团队和辽宁省高等学校创新团队。 

  第三条  本计划重点培育的创新团队是在共同研究目标下,由团队带头人和一定数量的科研人员组成的、通过分工合作,创造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的科学研究群体。

  第四条  本计划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坚持“择优扶持,滚动发展,目标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  本计划支持范围限于我校现有硕士授权一级学科或省部级以上科研平台为依托的创新团队,资助规模为每年2-4个。

优先支持具有服务辽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技术,能够承担重大科研任务、产生重大创新成果,具备冲击省级及以上创新团队的校级一流学科和重点研究领域的创新团队。

  第六条  本计划支持的创新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创新团队应有稳定的研究方向。研究方向要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需求,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科学技术、哲学社会科学重点领域或科研前沿热点问题研究的需要。

  (二)创新团队要有杰出的带头人。带头人原则上应为省级及以上创新团队、科研平台(基地)负责人或科研骨干,具有高深的学术造诣,主持过国家级科研项目,获得重大科研成果,品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合作精神,在团队中具有较强的凝聚作用。团队带头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

  (三)创新团队的学术水平在我省高校同行中应具有明显优势,研究工作已取得突出成绩或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

  (四)创新团队人数一般应在8-12人,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和共同研究的科技问题,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合理。

  第七条  鼓励校内有关单位与省内外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围绕同一技术领域或研发方向组建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创新团队。

  第八条  创新团队带头人不得同时兼报校内重大项目孵化工程,已获得校级及以上创新团队在资助期内或验收不合格的团队不在支持之列。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  科研处每年3月发布申报通知,创新团队依托单位依据申报条件召开教授委员会论证组建创新团队的可行性,教授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条  申报创新团队带头人应如实填写《沈阳师范大学创新团队支持计划申请书》,并提供佐证材料。依托单位对申报材料审核合格后提交科研处,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十一条  学校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提出拟支持创新团队名单。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讨论确定支持的创新团队名单,并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公布创新团队名单,批准建设。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三条  本计划资助期限为三年。自然科学类每个创新团队资助经费30万元、人文社科类每个团队资助经费15万元,经费以科研项目形式按6:4比例分两次划拨。

  第十四条  资助经费使用范围仅限于《沈阳师范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沈师大校〔2019〕232号)第四章第十九条第二款至第九款规定的内容。

  第十五条  资助经费属于学校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获资助团队将作为省级及以上创新团队支持计划的有效候选团队,并根据其团队整体科研业绩,择优推荐。

  第十七条  获立项建设的团队带头人在资助期内每年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减半,科研业绩按团队建设目标的合同书执行。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八条  获资助团队与学校签订《沈阳师范大学创新团队支持计划任务书》,明确资助期内总体目标和具体任务。

  第十九条  获资助团队在资助期间每年须填写《沈阳师范大学创新团队支持计划年度进展报告》,并附相关材料,依托单位审核后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科研处报送当年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获资助团队在资助期结束前,填写《沈阳师范大学创新团队支持计划总结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送科研处。

  第二十一条  团队带头人是创新团队建设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把握团队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负责分解和落实与学校签订的合同任务,负责创新团队建设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团队资助经费使用由依托单位负责人和团队带头人共同审批,按学校立项的科目管理和使用,团队建设经费不可列支办公费、平台基础建设费。

  第二十三条  获资助团队带头人和团队骨干成员在资助期间不得调离学校,对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或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行为的团队成员,由学校视情况中止或撤销团队资助,收回资助经费。

  第二十四条  获资助团队依托单位应加强对团队建设的跟踪管理和监督,大力支持其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六章  考核验收

 

  第二十五条  考核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优秀标准:团队在资助期内获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创新研究群体或教育部创新团队或辽宁省高校创新团队,同时完成下列任务中的3项;合格标准:团队在资助期内获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创新研究群体或教育部创新团队或辽宁省高校创新团队或完成下列任务中的3项;其它为不合格。

  (一)依托科技平台成为国家级科研平台或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或依托学科成为省高校一流学科。

  (二)获批国家级项目不少于5项,省部级科研项目或横向科研项目不少于10项。

  (三)团队获批各级各类科研经费总额自然科学类不少于300万元、人文社科类不少于100万元。

  (四)自然科学类发表SCI、EI检索类论文不少于20篇,其中SCI一、二区论文不少于5篇;人文社科类发表SSCI、CSSCI、北大核心期刊收录论文不少于15篇,其中学校认定的A+类论文不少于3篇。

  (五)在本学科领域权威出版社(《中国高被引图书年报(2016版)》)出版学术专著不少于3部或获得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3项。

  (六)获得省部级科研奖励(政府奖),自然科学类不少于3项,人文社科类不少于5项;或科研成果转移转化或被省级及以上领导批示采纳的资政报告不少于3项。

  第二十六条  资助期结束后,科研处组织专家对获资助团队在资助期间内取得的科研业绩进行考核验收。验收优秀团队可直接进入新一轮本计划;验收合格团队,可申请新一轮本计划;验收不合格团队,不允许再申请本计划,资助剩余经费全额收回。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沈阳师范大学科研创新平台和科研创新团队建设管理办法》(沈师大校发〔2007〕16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沈阳师范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9年9月2日印发


联系地址:辽宁省沈阳市黄河北大街253号,邮编:110034, 沈阳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