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2020-08-28| 发布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科建设经费管理,提高学科专项经费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学科建设在引领和推动学校内涵式发展中的作用,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发﹝2017﹞13号)《关于印发辽宁省高等教育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教﹝2017﹞318号)《辽宁省高等学校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辽财教﹝2020﹞3号)等有关制度要求,结合我校学科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学科专项经费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学科建设目标和任务、学科的规模和结构布局、学科评估和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对学校重点建设的一流学科、二级特色学科以及其他硕士一级学科所投入的校本级专项建设经费。已经列入省一流学科的学科建设经费管理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内。

  第三条 学科建设专项经费按照项目制管理。各单位应在学科建设项目立项后,制定经费三年支出规划,并于每年12月向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提交学科年度建设预算,预算编制须对标对表,参照追赶标杆高校学科、《博士硕士授权审核条件》及教育部学科评估指标体系,重点解决本学科存在的不足和短板,并附有明确具体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任务目标。预算经学校审查、批准后,由财务处向单位划拨学科建设专项经费。

第四条 学科专项经费的设置与使用遵循“专款专用、注重绩效、扶优扶特”的原则,通过精准投入专项资金,推动一流学科、二级特色学科建设,促进学科专业一体化发展和学校学科综合实力整体提升。

 

第二章  经费分配与使用

 

  第五条 学校根据年初工作要点和学科建设规划下达学科专项经费额度,各学科依据学校下达的额度编制预算执行计划,学科专项经费预算执行计划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

  第六条 各学科应严格按照年度预算执行。对于上一个建设周期或年度建设绩效显著的学科及所在单位,学校在资源配置上予以倾斜;对年终财务决算时学科专项经费剩余额度在50%以上的,学校将结合学科绩效考核情况,缓拨或减拨下年度学科专项经费;对于连续两年学科专项经费沉淀超过70%以上的,学校将停拨专项经费,三年建设周期结束后结余经费全部收回。

  第七条 学科专项经费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学校学科建设中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科队伍建设、国内外交流合作、条件建设等方面的支出,要对经费支出范围进行严格控制,杜绝与学科建设项目无关的经费支出。

  第八条 根据使用范围,经费支出类型主要有:

1.设备费: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维修、维护及运行费:专用仪器设备、实验室、教师工作室等的维修、维护发生的费用,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3.材料费: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4.测试化验加工费: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高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5.差旅费: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相关人员(包括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或讲学而发生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8.出版、文献及知识产权事务费:出版费、图书购置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专家咨询费:支付给临时外聘专家的咨询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校学科建设的实施或管理者,支出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10.专家讲座(课)费:因学科建设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来校做讲座或讲课发生的费用,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1.劳务费:学科建设过程中,支付给在校研究生的劳务费用,不超过总经费的10%。

12.其它与学科建设相关的必要经费支出,需经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 各单位不得提取学科管理费,学科专项经费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个人的工资、劳务费、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各项补助等人员经费的支出,不得用于罚款、捐款、借款、基建等与学科建设无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条 学科专项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凡用学科专项经费购置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商品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用学科专项经费购买属于招标采购范围的商品和服务,严格按照学校招标采购程序办理。

 

第三章  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要按照“监督关口”前移要求,承担全校学科专项经费的预算申报、使用管理、过程监督、绩效考评工作等相关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 财务处负责学科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为编制经费预算提供相关指导,监督经费使用。

  第十三条 审计处负责实施专项经费审计,具体审计方式、程序参照学校和上级专项经费审计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实行学科建设单位行政负责人负责制,负责编制本单位的学科建设经费预算、支出审批、监督、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 学科专项经费实行学科成员使用、学科带头人复核、单位行政负责人签批制度。单位行政负责人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所有经费支出须经单位行政负责人签字审批后,财务处审核报销。 

  第十六条 学科专项经费列支按照“突出重点,保证必需,避免重复,注重实效”原则,列支范围必须合法、合规,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七条 学科建设单位行政负责人应定期向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财经委员会通报学科建设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定期向学校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汇报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凡本办法中有关条款与国家、辽宁省学科经费管理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辽宁省有关规定执行。

联系地址:辽宁省沈阳市黄河北大街253号,邮编:110034, 沈阳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