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生证的管理,完善办理手续,根据《沈阳师范大学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证补办(换发)条件
2.在校生学籍异动,持学校出具的学籍异动证明,可申请换发学生证;
3.家庭居住地发生变化,乘车区间也随之变化时,持家庭搬迁转入地派出所开具的居住证明及本人申请,可换发学生证。
第二条 学生证补办(换发)程序
1.学生如将学生证遗失或损坏需要补办的,本人向所在学院书面申请,填写《学生证补办(换发)申请表》(附后);
2.学生所在学院辅导员老师和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审核签字,同时加盖学院公章;
3.学生本人持学院审核后的申请表到勤工助学中心办理登记、备案,填写新证;
4.学生因学籍异动需换发学生证,持原学生证、申请表到勤工助学中心办理登记、备案,填写新证,原证收回注销;
5.新证验印后,由学生本人持校园卡到勤工助学中心领取。
第三条 学生证补办(换发)时间:3月、6月、9月、12月(周六、周日除外)
1. 1日-20日办理登记、备案;
2. 21日-25日汇总验印;
3. 26日-30日学生携带本人校园卡领取补办、换发的学生证。
第四条 学生证补办(换发)地点:勤工助学中心
第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与本办法不符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