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本科学生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修订)

2019-08-27| 发布者: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优良校风、学风建设,激励在校学生刻苦学习、勤奋向上,提高其综合素质,促进广大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资格

凡是按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正式录取,并已注册在籍、学习满一年的本科学生,均具备评选资格。

二、优秀学生标兵

 1.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自觉遵守校规校纪,道德品质优良,原则上应为思想品德奖学金获得者;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良,原则上应为学习优秀一等奖学金获得者;

 3.热心社会工作和公益活动,工作成绩显著。原则上应为社会贡献奖学金获得者;

 4.拥有校级以上学生科研课题,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或科研成果显著。原则上应为科学研究奖学金获得者;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具有健康的身心素质,体育成绩达标。原则上应为文体活动奖学金获得者。

三、优秀学生

 1.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自觉遵守校规校纪,道德品质优良,原则上应为思想品德奖学金获得者;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良,原则上应为学习优秀一等奖学金获得者;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表现突出;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具有健康的身心素质,体育成绩达标;

 5.评选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学院总人数(不含一年级)的5%

 6.热心社会工作,公益活动,工作显著。

四、优秀学生干部

 1.凡担任学生干部一年以上的现职学生干部(包括校、学院学生会干部,校、学院团委干部,班干部,党、团支部委员,大学生自管会干部,国旗班,大学生勤工助学中心干部,大学生心理协会干部等)均可参加评选;

 2.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自觉遵守校规校纪,道德品质优良,原则上应为思想品德奖学金获得者;

 3.能较好的完成学习任务,成绩优秀,综合测评专业排名在前30%以内;

 4.积极参加校内外各项活动,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工作认真、踏实,成绩突出,原则上应为社会工作贡献奖学金获得者;

 5.评选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院总人数(不含一年级)的5%

五、评选程序和要求

 1.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与学年鉴定总结、奖学金评定结合起来,在每年秋季开学后的四周内进行;

 2.评优工作由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定,在评选工作中,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评选条件自下而上广泛听取学生的意见,增强评选工作的透明度;

 3.学院根据评选条件和比例提出推荐名单和事迹材料。初评结果向学生公示,广泛征求学生和教师的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一周。经公示后,学院领导小组将无异议的初评结果报送学生处审核。学生处将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无异议后,经学校研究后确定获奖者名单;

 4.获得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同时填写《优秀学生标兵评审表》、《优秀学生评审表》、《优秀学生干部评审表》,并存入本人档案,获得各项奖励的学生均颁发荣誉证书。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参加该学年的评优资格

 1.违反校规校纪和受到纪律处分者;

 2.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有1门以上(含1门)考核不及格者;

 3.无故不交学费、宿费者。

七、附则

 1.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其他与本办法不符以本办法为准。

 2.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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