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本科学生报到注册管理办法(修订)

2019-08-27| 发布者: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健全学生注册管理制度,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注册管理是指学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实施信息登记、在学资格认定直至毕业资格审核的管理,是对学生入学资格、学习资格和毕业资格有效性的再认定。

第二条 注册分为入学注册和学期注册。

入学注册是按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入学报到,取得学籍的一种手续。

学期注册是在籍学生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进行学期报到登记、取得新学期学习资格,延续学籍的一种手续。

第三条 学生处全面负责全日制本科生注册工作,各学院具体负责本单位在校本科生的注册工作。

第二章 新生入学注册

第四条 取得本校入学资格的新生,按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指定地点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学校招生主管部门将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

查,

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取得入学学期学习资格。

在新生报到后两周内,由各学院统计新生报到情况,并将结果报送学生处。

第五条 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需要办理注册手续。待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经本人申请,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意恢复入学资格的,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第三章 在校生学期注册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学生通过按学期注册取得当学期学习资格。

第七条 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缴纳学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注册。

第八条 已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在其允许延期注册的截止时间之前,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注册。

第九条 因休学、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的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不需要办理注册手续,期满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之后,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条  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时,应由学生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并加盖学生注册专用章。

第四章 注册管理

第十一条 符合学校注册管理规定并办理注册的学生,获得该学期学习资格,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所赋予的在籍学生各项权利。

第十二条 根据交通部门有关规定,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未按时办理注册的,不得购买火车票优惠卡,不得在火车优惠卡中充值。

第十三条 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时间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的学生,予以退学处理。对学生的退学处理,按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以校历(或录取通知书)的规定为准。已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以经核准的允许延期注册截止时间为准。

第十五条 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学籍主管部门公布学生报到注册情况,同时公布未报到、未注册学生名单,对未如期报到的学生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生报到注册工作,由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原《沈阳师范大学学生报到注册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联系地址:辽宁省沈阳市黄河北大街253号,邮编:110034, 沈阳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