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本科学生请假规定(修订)

2019-08-27| 发布者:

一、学生要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学院对学生军训、上课、实习等均实行考核。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

二、请假填写请假单,并按下列程序报请批准:

(一)病假:学生因病请假,应提交医院诊断书。

1.请假3天以内的,由辅导员老师批准;

2.请假4天到10天的,经辅导员老师审核,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

3.请假10天以上的,经学院审核通过,报学生处批准。

(二)事假: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请假者,应提交情况说明,准假权同病假。

三、准假后,学生应到辅导员老师办公室登记备案,假满后应立即销假。假满后仍不能参加学习者,应按上述规定续假。

四、在一学期内请假时间超过1/3者,应办理休学。

五、原则上不允许学生事后补假。

六、凡不按上述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不准而擅自不参加学习和活动者,按旷课处理。

七、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其他与本规定不符以本规定为准。

八、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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