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及档案的建立,是我校认定贯彻落实《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的文件精神,为保证认定的准确性和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确保资助到位,结合辽宁省、沈阳市地方政策和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沈阳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招收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考核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认定工作实行四级认定工作机制,包括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九条 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学院领导为组长、学院资助工作负责人、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院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同时,学院要明确认定工作的责任主体,理清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第十条 学院要以年级(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参照《沈阳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2012年10月16日)及《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沈阳市民政局、财政局(沈民[2018]96号,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精神,确定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认定标准设置一般困难(贫困)和特殊困难(特困)二档。
(一)贫困生的认定标准
参照沈阳市当年平均消费水平,贫困生的界定标准暂定为:
1、本人月平均生活费与家庭人均收入在800元以下的,平时生活节俭,完成学业确有经济困难的学生;
2、单亲,且直系亲属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困难的;
3、两个或两个以上兄弟姐妹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的;
4、父母无固定工作岗位和固定收入,家庭经济收入微薄的;
5、来自贫困边远地区、经济较落后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者,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6、父母双方均因下岗、失业、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收入微薄,家庭经济困难的;
7、其它异常变故或不可抗力致使家庭经济困难的。
(二)特困生的认定标准
除符合贫困生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如烈士子女、孤儿、父母患有严重疾病或残疾(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及特殊困难家庭,家庭持有《特困证》、《社会救济证》、《低保证》、《低保边缘证》以及本人月平均生活费与家庭人均收入在如下范围:
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655元;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月450元;
城市低保边缘户标准:每人每月655元-786元;农村低保边缘户标准:每人每月450元-540元。
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月585元;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月800元;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每人每月800元。
1、根据特困生的困难程度不同,将特困生分为二个等级:
一等:家庭生活极度困难,生活无来源的学生,在校生活费每月低于相应等级标准金额450元的学生。
(1)孤儿,且其亲属无资助能力的;
(2)父母双方或一方常年卧病,需长期治疗,且经济收入微薄,不足以支付学杂费用的;
(3)父母双方年迈体弱,或因不可抗力丧失(没有)劳动能力的;
(4)家庭所在地区属于贫困山区且当年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来自老、少、边、穷地区,本人家庭无经济收入或收入微薄,不足以支付学杂费用的;
(5)属于生源所在地低保家庭、烈士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列入农村五保户家庭的子女;
(6)持有学生生源地地方民政部门所发放的《城镇(农村)社会救济证》、《城镇(农村)低保证》的学生。
二等:家庭较为贫困,生活来源微薄的学生,在校生活费每月低于585元标准的学生。
(1)单亲,且直系亲属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困难的;
(2)父母中有一方常年卧病,需长期治疗,家庭经济困难的;
(3)两个或两个以上兄弟姐妹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的;
(4)父母双方均因下岗、失业、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收入微薄,家庭经济困难的;
(5)其它异常变故或不可抗力致使家庭经济困难的;
(6)持有《城市(农村)低保边缘证》。
特殊情况下出现的经济困难的学生或因故发生临时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根据情况酌情考虑等级。
2、有下列情况的学生一般不认定为特困生(根据《沈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1)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
(2)家庭存款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3)城市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建筑面积)明显超标(人均30平方米,1人家庭按2人平均计算,2人家庭按2.5人平均计算,2人以上家庭按实际人数平均计算)的;
(4)农村家庭因征地回迁楼房,人均住房面积(建筑面积)明显超过政府当时规定的回迁标准的;
(5)3年内购买商品房、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或者在本市购房落户,从办理《户口准迁证》之日起不满5年的;
(6)家庭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包括高档家用电器、服装、金银首饰、装饰品等)的;家庭有小汽车、摩托车和其他非经营性机动车(残疾人代步车除外)的;有高价收藏品或者投资有价证券的;有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饲养按规定需交费办证观赏宠物的;
(7)家庭成员有出国留学、经商、务工的,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自费攻读研究生的;
(8)家庭因特别变故造成生活困难的,可申请临时救助;
(9)家庭离异人员主动放弃婚姻存续期内共同财产分割的;
(10)因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非法婚姻的;非法收养的;长期酗酒屡教不改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生产的;
(11)其他经区、县(市)政府认定不能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
3、学生本人在校期间,有下列行为的,不予认定为贫困生:
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认定的须取消其贫困生资格。
(1)购买高档通讯工具和高档数码电器的;
(2)购买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3)抽烟、饮酒的;
(4)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校外餐厅、营业性网吧的;
(5)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一般同学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6)有其他高档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7)隐瞒家庭实际经济收入者;
(8)有勤工助学收入并超过资助标准的学生;
(9)其它与贫困生行为不符的学生。
第四章 认定的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我校的认定工作程序,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学院应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四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学院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五条 学院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沈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要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第十六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七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八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汇总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学院认定工作组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以当年辽宁省资助中心表格要求为准)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备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备案材料同时上报辽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各学院要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主动接受师生监督;要进一步做到“四公开”:所有资助项目要公开,所有申请条件要公开,所有评审过程要公开,所有资助结果要公开。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学生应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对申请资助时弄虚作假的学生,要以适当方式予以惩戒。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明白,国家资助是实现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公平的一种制度安排和重要举措。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要充分认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重要性,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要正确认识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解困型资助项目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保基本、兜底线”的功能定位,坚决杜绝将“助学金”变成“奖学金”或用“助学金”代替“奖学金”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根据当年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做出相应调整,如有变动,以国家、省市下发的文件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认定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