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学院教职员工考勤制度暂行规定(试行)

2017-03-10| 发布者: admin

为了维护马克思主义学院广大教职员工的根本利益,创造和巩固良好的院风,切实加强内涵建设,根据《沈阳师范大学教职工考勤制度暂行规定》(沈师大通发[1999]4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范围

(一)行政、教辅人员工作日考勤;

(二)学院通知要求相关人员参加的各类会议;

(三)学校通知要求相关人员参加的各类会议;

(四)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

(五)教职工法定的婚假、产假、丧假休假期内;脱产攻读博士学位(享受博士补助期间)及进修人员,均不在本规定考勤范围之内。

二、考勤内容

(一)行政人员在工作日内因病、事缺勤,半天内须提前向主管领导请假;一天内须提前向学院党总支书记请假;一天以上或离开沈阳须向院长请假,待准假后,病、事假生效。

(二)教职工因病、事不能参加会议或活动的,须提前向学院党总支书记请假;一天以上或离开沈阳须向院长请假,待准假后,病、事假生效。

(三)病假在3天(含3天)以上者必须持医院的诊断证明,报学院办公室备案。

(四)旷工:无故不出勤,上班后又不补假者;无故超假者;不服从工作分配或不按时报到者;无故不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会议和各项活动者;教师擅自停课、调课、找人代课者。上述情况,均视为旷工。教师旷课1节按旷工1天计算;无故不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会议和各项活动者,一次按旷工一天计算;迟到、早退累计四次按旷工1天处理。

三、考勤程序

(一)学院需要召开的会议或举行的活动,由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到相关的与会人员。

(二)学院指定专职考勤人员,在召开会议或举办活动正式开始前10分钟进行签到。会议及活动开始后到达者按迟到考勤。

(三)每年年底公布教职工应出勤情况和实际出勤情况,并将考勤结果提前告之本人,同时在全学院公布相应处理结果。

四、处理办法

(一)事假、病假累计在一周以上未超过该月1/2(含1/2)者,停发其半个月的校内津贴;超过1/2月者,停发一个月的校内津贴。重大疾病者经由班子会讨论后做出处理意见。

(二)旷工1天者,扣发半个月的校内津贴;在一个月内旷工两天,扣发一个月的校内津贴;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停发三个月工资;对连续旷工超过三个月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三)凡是受到上述任何一项处分的教职员工,取消其在本年度内的评优选先资格,同时其本年度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不合格者的处理办法执行学校相关规定。

五、本规定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六、本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对在此之前我院教职员工的出缺勤情况不具有溯及力。

七、本规定的解释权在马克思主义学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地址:辽宁省沈阳市黄河北大街253号,邮编:110034, 沈阳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