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准确评价教师的工作业绩,考核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聘期工作任务的情况,根据沈阳师范大学教师职务任职条件、岗位职责及《沈阳师范大学教师岗位科研业绩量化考核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目标和教师实际情况,经学院教授委员会研究决定,确立了《马克思主义学院2013-2016年教师职务岗位职责》。
一、教学与科研并重型教师考核标准
(一)二级教授
1.教学工作量:
(1)专业课260学时或公共课320学时,同时承担专业课和公共课的教师教学工作量按照《马克思主义学院2013-2016年教师职务考核办法》相关规定计算。每学年至少承担一门本科课程。
(2)学生评教满意率平均达到85%(含)以上。
2.科研工作量:
(1)年度内完成岗位科研业绩定额40分,最低不少于20分。
(2)三年任期内完成岗位科研业绩定额120分。其中,需完成下列五项中的任意1项:
a.在CSSCI或B类以上期刊发表文章1篇(以第一作者发表且署名为沈阳师范大学);
b.国家级出版社专著1部(独立或合著);
c.主持教育部以上课题1项;
d.获得省级以上政府奖1项;
e.主持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或教改项目1项。
(二)三级教授
1.教学工作量:
(1)专业课260学时或公共课320学时,同时承担专业课和公共课的教师教学工作量按照《马克思主义学院2013-2016年教师职务考核办法》相关规定计算。每学年至少承担一门本科课程。
(2)学生评教满意率平均达到85%(含)以上。
2.科研工作量:
(1)年度内完成岗位科研业绩定额30分,最低不少于15分。
(2)三年任期内完成岗位科研业绩定额90分。其中,需完成下列五项中的任意1项:
a.在CSSCI或B类以上期刊发表文章1篇(以第一作者发表且署名为沈阳师范大学);
b.国家级出版社专著1部(独立或合著);
c.主持教育部以上课题1项;
d.获得省级以上政府奖1项;
e.主持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或教改项目1项。
(三)四级教授
1.教学工作量:
(1)专业课260学时或公共课320学时,同时承担专业课和公共课的教师教学工作量按照《马克思主义学院2013-2016年教师职务考核办法》相关规定计算。每学年至少承担一门本科课程。
(2)学生评教满意率平均达到85%(含)以上。
2.科研工作量:
(1)年度内完成岗位科研业绩定额18分,最低不少于9分。
(2)三年任期内完成岗位科研业绩定额54分。其中,需完成下列五项中的任意1项:
a.在CSSCI或B类以上期刊发表文章1篇(以第一作者发表且署名为沈阳师范大学);
b.国家级出版社专著1部(独立或合著);
c.主持教育部以上课题1项;
d.获得省级以上政府奖1项;
e.主持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或教改项目1项。
(四)五级副教授
1.教学工作量:
(1)专业课260学时或公共课320学时,同时承担专业课和公共课的教师教学工作量按照《马克思主义学院2013-2016年教师职务考核办法》相关规定计算。每学年至少承担一门本科课程。
(2)学生评教满意率平均达到85%(含)以上。
2.科研工作量:
(1)年度内完成岗位科研业绩定额12分,最低不少于6分。
(2)三年任期内完成岗位科研业绩定额36分。其中,需完成下列五项中的任意1项:
a.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文章1篇(以第一作者发表且署名为沈阳师范大学);
b.省级以上出版社专著1部(独立或合著);
c.主持省级以上课题1项;
d.获得省级以上政府奖1项;
e.主持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或教改项目1项;
f.获得省市级教学大赛奖1项。
(五)六级副教授
1.教学工作量:
(1)专业课260学时或公共课320学时,同时承担专业课和公共课的教师教学工作量按照《马克思主义学院2013-2016年教师职务考核办法》相关规定计算。每学年至少承担一门本科课程。
(2)学生评教满意率平均达到85%(含)以上。
2.科研工作量:
(1)年度内完成岗位科研业绩定额11分,最低不少于6分。
(2)三年任期内完成岗位科研业绩定额33分。其中,需完成下列五项中的任意1项:
a.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文章1篇(以第一作者发表且署名为沈阳师范大学);
b.省级以上出版社专著1部(独立或合著);
c.主持省级以上课题1项;
d.获得省级以上政府奖1项;
e.主持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或教改项目1项;
f.获得省市级教学大赛奖1项。
(六)七级副教授
1.教学工作量:
(1)专业课260学时或公共课320学时,同时承担专业课和公共课的教师教学工作量按照《马克思主义学院2013-2016年教师职务考核办法》相关规定计算。每学年至少承担一门本科课程。
(2)学生评教满意率平均达到85%(含)以上。
2.科研工作量:
(1)年度内完成岗位科研业绩定额10分,最低不少于5分。
(2)三年任期内完成岗位科研业绩定额30分。其中,需完成下列五项中的任意1项:
a.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文章1篇(以第一作者发表且署名为沈阳师范大学);
b.省级以上出版社专著1部(独立或合著);
c.主持省级以上课题1项;
d.获得省级以上政府奖1项;
e.主持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或教改项目1项;
f.获得省市级教学大赛奖1项。
(七)八级讲师
1.教学工作量:
(1)专业课240学时或公共课300学时,同时承担专业课和公共课的教师教学工作量按照《马克思主义学院2013-2016年教师职务考核办法》相关规定计算。
(2)教师教学效果满意率平均达到85%(含)以上。
2.科研工作量:
(1)年度内完成岗位科研业绩定额5分,最低不少于3分。
(2)三年任期内完成岗位科研业绩定额15分。其中,需完成下列五项中的任意1项:
a.省级期刊论文1篇(以第一作者发表且署名为沈阳师范大学);
b.主持市级以上课题1项;
c.获市级以上政府奖1项;
d.主持校级以上教改项目或获得校级以上教学大赛奖1项。
(八)九级讲师
1.教学工作量:
(1)专业课240学时或公共课300学时,同时承担专业课和公共课的教师教学工作量按照《马克思主义学院2013-2016年教师职务考核办法》相关规定计算。
(2)教师教学效果满意率平均达到85%(含)以上。
2.科研工作量:
(1)年度内完成岗位科研业绩定额4分,最低不少于2分。
(2)三年任期内完成岗位科研业绩定额12分。其中,需完成下列五项中的任意1项:
a.省级期刊论文1篇(以第一作者发表且署名为沈阳师范大学);
b.主持市级以上课题1项;
c.获市级以上政府奖1项;
d.主持校级以上教改项目或获得校级以上教学大赛奖1项。
(九)十级讲师
1.教学工作量:
(1)专业课240学时或公共课300学时,同时承担专业课和公共课的教师教学工作量按照《马克思主义学院2013-2016年教师职务考核办法》相关规定计算。
(2)教师教学效果满意率平均达到85%(含)以上。
2.科研工作量:
(1)年度内完成岗位科研业绩定额4分,最低不少于2分。
(2)三年任期内完成岗位科研业绩定额10分。其中,需完成下列五项中的任意1项:
a.省级期刊论文1篇(以第一作者发表且署名为沈阳师范大学);
b.主持市级以上课题1项;
c.获市级以上政府奖1项;
d.主持校级以上教改项目或获得校级以上教学大赛奖1项。
三、教学型教师考核标准
(一)教学型教师科研考核标准执行《沈阳师范大学以教学为主教师职务岗位考核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二)以承担专业课为主的教学型教师教学工作量为360学时,以承担公共课为主的教学型教师教学工作量为390学时。
(三)教师教学效果满意率平均达到90%(含)以上。
(四)完成所对应职级的年度及聘期科研任务。
四、科研型教师考核标准
(一)科研工作量按教学与科研并重型各级教师相应的科研考核指标的3倍完成。
(二)教学工作量为160学时。
(三)教师教学效果满意率平均达到85%(含)以上。
(四)完成所对应职级的年度及聘期科研任务。
五、教师课堂教学工作量核定办法
(一)教师课堂教学定额依据教师受聘岗位级别、岗位类型和担任的课程类型确定。
(二)同时承担专业课和公共课的各级各类型教师,其额定教学工作量按相应比例计算,按照专业课优先计算的原则进行核定。计算公式为:额定教学工作量=实际讲授专业课学时数+公共课额定教学工作量×(1- ×100%)。
(注:公共课和专业课额定教学工作量是指与各级各类型教师相对应的公共课和专业课额定教学工作量。)
(三)具体计算办法
1. 本科生专业课以40人为标准教学班,不足40人的,按40人计算,每增加20人,增加0.1系数。
2. 本科生公共课以120人为标准教学班,每增加20人,增加0.1系数,最大不超过160人。
3. 研究生专业课以10人为标准教学班,不足10人的,按照10人计算,每增加5人,增加0.1系数。1课时研究生专业课计1.4课时。
4. 研究生公共课及选修课不计系数,1课时研究生公共课及选修课计1.4课时。
5. 教师课堂教学工作量核计,以教学执行计划为标准,本科生考试课加计2周的计划学时数,本科生的考查课加计1周的计划学时数。
六、相关政策说明
(一)关于成果认定及相关问题
1. 科研成果认定起始日期:2013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2. 论文成果必须是第一作者,且署名为沈阳师范大学。
3. 科研项目(包括教改立项)的认定时间为立项时间。
(二)关于考核
1. 考核标准说明:二、三级教授和八、九、十级讲师不区分岗位类型,考核标准执行相应的级别标准。
2. 考核办法说明:实行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教学工作量实行年度考核,即每年的3月至次年的1月;科研工作量实行聘期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级、调整岗位的重要依据。
3. 其他考核内容:教师除了完成以上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外,还要完成学校和学院交给的其他工作。
七、附则
(一)本《职责》有效期自2013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二)本《职责》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学院原有规章制度中凡与本《职责》不一致的,按本《职责》执行。
(三)本《职责》解释权在马克思主义学院。
附表:1. 马克思主义学院2013-2016年聘期聘任各岗位职责明细表(教学型)
2. 马克思主义学院2013-2016年聘期聘任各岗位职责明细表(非教学型)
二○一五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