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院(系)教授委员会章程(试行)
沈师大委发〔2004〕7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院(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发挥教授在办学中的主导作用,提高我校办学水平和育人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院(系)教授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授委员会),是研究和决定院(系)学科建设、教学、科研、教师队伍建设等重大学术性和专业性事宜的决策机构。
第三条 教授委员会受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
第四条 教授委员会对院(系)的重大学术性和专业性事宜做出的决策,由院长(系主任)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之间地位平等。
第六条 教授委员会议事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原则
第七条 教授委员会以院(系)为单位组成,人数一般为7—9人。教授数量不足7人的,由副教授补充;教授人数较多的,须在教授中遴选产生;教授数量少于5人的,暂不组成教授委员会。
第八条 组成教授委员会需要补充副教授人选或在教授中遴选时,由院长(系主任)主持召开本单位全体教授、副教授或全体教授会议,进行民主推荐产生。被推荐人(副教授任职须满二年以上)应具备的条件是,关心学校、院(系)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管理的热情和议事能力。
第九条 教授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主任委员由院长(系主任)担任,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聘期同院(系)领导班子任期一致。
第十条 教授委员会在主任委员的主持下开展工作。如遇主任委员临时外出,须教授委员会立即决策时,主任委员可委托某一委员临时主持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做出决策,并将决策结果及时告知给主任委员。
第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主任未按照本章程开展工作的,校学术委员会将给予通报,直至解聘其主任委员职务。
第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院(系)办公室,院(系)办公室主任为教授委员会秘书,负责会议通知、会议记录、文件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
(一)审议院(系)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二)审议本单位学科建设规划,推荐本单位学科带头人、学科建设项目负责人,确定本单位重点学科的申请、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
(三)审议本单位研究生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及研究生培养方案,推荐研究生导师人选,确定研究生所用教材建设方案。
(四)审议本单位本科专业建设发展规划,确定本单位本科专业调整、教学计划制定及修改、教学改革立项、教材建设和人才培养培养方案。
(五)审议本单位科研工作规划,确定本单位重点科研方向、科技开发选题、重点实验室建设、基地建设申请、科研奖励政策和重大学术交流事宜,推荐本单位校级以上科研立项、科研成果报奖、申请资助出版著作和优秀科研人员。
(六)审议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审议本单位教师业务考核标准、办法,确定考核结果;审议本单位教师职务岗位聘任办法,确定本单位教师职务晋升的初步人选;推荐本单位引进教师、科研人员的初步人选。
(七)讨论院长(系主任)认为有必要提交决定的其他学术性和专业性事宜。
(八)负责监督本单位学术性和专业性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实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可开会。
第十五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有三人以上(含三人)提出其职责范围内相关的同一议题时,除因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因故缺席不能召开会议外,主任委员须在一周内召集会议研究。
第十六条 教授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所讨论的议题,一般要先由主任委员提出初步意见或方案,再提交教授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七条 教授委员会实行集体决策制度,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所议事项的表决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所作出的决策要在实到会人数一半以上的成员表示赞成的情况下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教授委员会对所讨论的议题要充分酝酿,如对重要问题产生较大分歧,难以表决时,应暂缓作出决策,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交换意见,征求校学术委员会或有关部门意见后,再次召开会议决定。
第五章 委员守则
第十九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要遵守教授委员会章程和委员守则,履行教授委员会职责。
第二十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对所议事项要在会前做好调研和发言准备,按时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发言要坚持客观公正,顾全大局,有利于事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议题如果涉及委员本人,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必须向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不可由他人代替。
第二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如经常不能履行职责,或有违法违纪行为,严重损害学校声誉或利益,由主任委员提议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决议,取消其教授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在教师年度考核中须达到合格以上,否则,其教授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解除。
第二十五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外出学习、进修时间超过半年以上(含半年)时,其教授委员会委员资格暂自行解除。
第二十六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对所讨论的需保密的议题,要严守秘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实行教授委员会制度的院(系),其原有的与学术事务有关的各类日常委员会、工作领导小组予以撤消,职能由教授委员会行使。
第二十八条 不是教授委员会成员的党总支书记列席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有研究生培养任务的部、所等,应参照本章程,成立教授委员会。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