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和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拓宽我院研究生的学术视野和提高研究生的学术研究能力,以便形成良好的校园学术文化氛围。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研究生应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学科及各专业主办的各项学术报告活动,并在导师的带领或指导下参加校外学术会议等学术交流活动。研究生在校期间参加各种类型的学术活动的总和不得少于20次。
第二条 在校学习期间(第1—4学期)内,每名研究生必须作1场学术报告。该专业和该学科的同年研究生必须参加。
第三条 学院应做好研究生学术报告的有关组织工作。预作报告的研究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填写《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学术报告申请表》,经导师同意并签字后上报学院。学院统一安排报告的时间、地点、点评教师,编制本学院的学期研究生学术报告计划,下发各专业硕士点并报送研究生处备案。
第四条 研究生学术报告的基本程序是:主持人介绍报告人和报告论题,报告人作学术报告,自由提问并答疑,指导教师评议。
第五条 学术报告的时间一般为60--80分钟。其中学术报告45—60分钟,提问和答疑、评议的时间为20分钟左右。
第六条 各个专业研究的开题、学位论文答辩会也视为学术活动的一种形式,要求本专业和本学科的在读研生必须参加。累计三次缺席者,视为学术活动考核不合格。
第七条 研究生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学院根据每学期各个研究生参加学术报告的记录,对研究生学术报告的出勤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者方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第八条 本规定从2007级研究生开始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