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2016-06-29| 发布者: admin

   为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鼓励在校研究生专心完成学业,在科研事业中取得成就,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为做好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选要求
        (一)以公平、公正、公开、择优为原则,严格按照《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组织评选。
        (二)科研成果及各类奖励奖项应严格按照实施细则中的要求进行认定,不符合要求的奖励奖项不得计入评审条件中,填写相关表格时也不得填写。
        (三)每次评选工作都应及时通知到每一名研究生。
        二、评选范围
        我院在读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研究生,随读研究生按实际取得学籍计算年级、复学研究生按实际年级计算。
以下几类硕士生不在评选范围之内:有违法违规违纪受到处分的研究生;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研究生;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研究生;超出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港澳台及外国留学研究生。
        有无故拖欠学费行为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在评选范围之内。
        三、申请条件
        详见《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七条。
        其中,学习成绩优秀是指考试成绩合格,无补考、重修科目。同时应特别突出研究生的科研能力,科研成果相同时才可按优先参评条件进行比较。
        四、评选办法
        严格以《马克思主义学院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量化管理考核方案(试行)》为重要参考依据,为了更能体现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注重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和学习成绩,在量化考核时比例有所调整,其中智育(占40%),科研(占40%),德育(占20%)。
将考核结果上报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评议后,按照名额比例排序,确定拟申报人选名单,与此同时将拟申报人选名单公示5天,无异议后,上报学校。
        五、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六、本细则解释权在马克思主义学院。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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