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新形势,推动我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以下称省社科基金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总结多年社科规划管理工作的经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的管理,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积极探索、努力遵循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律,更好地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
第三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代表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的方向和水平。选题面向全省,公平竞争,择优立项。宗旨是加强对我国特别是我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重大问题的研究,推进我省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全面发展,体现我省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对策研究的前沿水平。
第四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实行二级管理体制。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办公室(以下称省社科规划办),受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委托,全面负责管理我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及省社科基金项目。我省的国家和省社科基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在省社科规划办指导下,具体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国家和省社科基金项目。各级管理机构要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省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选题
第五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的选题,要以我国特别是我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发展规律,重点支持应用对策研究,加强基础理论研究、新兴边缘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积极推进理论创新,支持具有重大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的抢救和整理工作。
第六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的选题由省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征集。省社科规划办委托各学科项目评审组提出选题方向建议,并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形成《课题指南》,向社会正式发布。
第七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设立重点项目、一般项目、自选项目和青年项目四个类别,1年或2年评审一次。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集(要求公开发表3篇以上;或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发表1篇以上,期刊名录另行公布)、专著等。项目完成时限为1年或2年。除重要的基础性研究外,鼓励以研究报告、论文集为项目的最终成果形式。
第八条 省社科规划办对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予以经费资助。自选项目选题重大有新意、针对性强、学术价值高的可予以经费资助,一般不予资助。自选项目立项数量不超当年立项总量的三分之一。青年项目可设不资助的自选课题,立项数量视当年申报工作实际情况确定。各类项目资助经费金额在项目申报工作通知上公布。
第九条 根据我国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需要和重大工作部署,省社科规划办可按照省委、省政府总体要求,在统一组织申报的省年度项目外设立重要社科基金项目选题,面向省内外公开招标或特别委托,单独立项,组织研究。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的申请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辽宁省工作。
2.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曾获得省部级社科成果奖二等以上奖项。
3.申请重点项目者,必须是完成过省、部级以上社科研究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申请一般项目、自选项目、青年项目,不具备第二款条件者,须由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申请青年项目者(包括课题组成员)年龄不得超过39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
4.申请人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5.申请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过去负责的国家和省社科基金项目已结项。项目课题组成员不得同时参加三个及以上项目申请。
6.项目课题组成员不得超过8人,单独立项的重要项目课题组除外。
第十一条 省社科规划办的信息网站为辽宁“三个代表”(WWW.1nsgdb.com.cn)。各单位和项目申请人可从该网站或其他指定网站上下载《课题指南》、《辽宁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以下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并根据《课题指南》及有关材料要求认真填写《申请书》,按规定时间送其所在单位审核。其所在单位按本办法和项目申报通知规定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项目的管理任务及信誉保证。在申报期内,将本单位审查合格的《申请书》及数据软盘统一送交省社科规划办审核。
第十二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省社科规划办对《申请书》审核后按学科提交各学科项目评审组审议。《申请书》通过评审组专家审阅、集体评议、投票表决、组长把关后报省社科规划办审核,最后经主管部门审定和批准。
第十三条 评审组专家由省社科规划办聘任,聘期一般为五年,每年可作部分调整。评审组专家在项目评审工作中,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存留或透露《申请书》内容,保证评审工作不受干扰,如出现不严格执行评审程序、不公正评审等行为,将中止其评审资格。
第十四条 经审批立项的省社科基金项目,由省社科规划办向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下达立项通知。自立项通知下达之日始,按下达的立项设计要求进行研究。项目未能按计划完成的,省社科规划办通知撤项,该项目负责人在此后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新项目。
第十五条 评审组专家实行个人回避制。评审组专家在任期内申请年度项目,不得参加当年的项目评审工作。
第四章 中期管理与检查
第十六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由省社科规划办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共同管理。省社科规划办负责省社科基金项目的全面管理工作;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证项目按时、按质、按设计要求完成任务。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应立即组织和认真实施立项课题研究工作。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课题组要接受省社科规划办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的检查,汇报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提供详细的可供检查的项目研究计划和实施情况等材料。
第十八条 各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单位,于每年12月向省社科规划办提交本单位在研项目进展情况的检查报告。项目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研究工作是否按申请书预定计划进行。
2.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规定负责和参加研究工作。
3.已有的研究成果是否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学术水平是否达到《申请书》要求。
4.项目经费使用是否符合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其它有关规定。
5.有无其它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获准立项的省社科基金的项目不得随意改变研究方向和立项设计、计划。确有特殊原因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填写《辽宁省社科基金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省社科规划办批复后,方可进行变更和调整: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增补课题组成员;改变项目名称;改变最终成果形式;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变更项目管理单位;延期半年以上;项目执行过程中或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及国家机密的;中止项目协议;撤销项目;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社科规划办作撤项处理: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剽窃他人成果;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严重违反财务制度。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五章 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主要由省财政列专项基金逐年划拨,省社科规划办根据项目评审结果向各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拨付并委托其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助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专项使用、超支不补的办法,可一次全部拨付,也可分期拨付。首次拨付不少于项目资助经费总数的三分之一,所有项目资助经费在项目完成结项后拨清。项目资助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具体管理,项目负责人按规定掌握使用,接受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和审计部门以及省社科规划办的监督和检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可以提取项目资助经费总额的5%作为管理费。项目资助经费使用要坚持节约原则,努力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助经费使用的范围如下:
1.管理费:指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提取的管理费用,提取比例为项目资助经费的5%。
2.资料费: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录音、录像、上机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等费用。
3.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涉及赴港、澳、台及国外调研的差旅费须经省社科规划办审批。
4.小型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
5.印刷费:指项目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和誊写费等。
6.鉴定费:指项目最终成果鉴定的劳务费。
7.完成项目后的余款,可用于成果出版补贴和作科研经费使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该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对违反财务制度和本规定者,省社科规划办将视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撤销资助、追回经费、通报批评、不再受理当事人或有关单位社科基金项目的申请等办法予以处理。情节特别严重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要协助监督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同时,还要妥善保管经费开支的各种凭据,接受审计部门、上级财务部门和省社科规划办的财务检查。
第二十六条 凡因故中止或撤销的省社科基金项目,要及时清理账目,并将项目资助经费退还省社科规划办核销。
第二十七条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比照项目资助经费金额给予1∶1以上的配套资金支持,对于省立项无资助的项目,也应予以适当资金支持。
第六章成果的鉴定
第二十八条 加强成果鉴定工作是保持省社科基金项目方向和水平的重要保障。要坚持公正、民主、科学、求实精神,遵循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律,把成果的质量放在首位,努力促进研究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第二十九条 省社科基金的重点项目、一般项目、自选项目和青年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鉴定小组,对项目的最终成果进行评估和鉴定。
第三十条 省社科规划办在辽宁“三个代表”网站公布《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同行评议专家库》(以下称《专家库》),供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查询使用。鉴定小组应从《专家库》中选择5名专家组成,其中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专家不得超过2人。课题组成员不得担任本课题的鉴定专家。
第三十一条 《专家库》中所列同行评议专家,由省内各教学科研单位推荐、选拔、协商产生,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较高的学术造诣、良好的学术道德,责任心强,热心社科基金事业。在成果鉴定中,如发现有作风不正、责任心不强的专家,各单位可及时向省社科规划办举报,查实后将作警告、严重警告或除名处理。
第三十二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成果鉴定费支付的具体标准为:研究报告、论文类成果,支付每人每项鉴定费200至300元;专著类成果,25万字及以下成果支付每人每项鉴定费300元,25万字以上支付500元。
第三十三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鉴定费可在项目资助经费中列支,也可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支出。无资助项目鉴定费,原则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支出。年度立项超过10项的单位可获得省社科规划办发放的成果鉴定劳务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 成果鉴定形式有:
1.召开鉴定会,由项目成果鉴定小组成员共同审阅成果,分别填写《专家鉴定意见表》。
2.书面鉴定,请项目成果鉴定小组成员分别审阅成果、填写《专家鉴定意见书》。
《专家鉴定意见书》须由各鉴定小组成员本人填写,不得打印或由他人代填代签。
第三十五条 鉴定的主要内容:
1.项目研究成果是否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是否遵循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
2.项目实施是否达到了项目申请书中关于成果的设计要求;
3.项目研究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和建议方案是否具有创新性和科学性;
4.项目研究成果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和数据是否准确和完整;
5.项目研究所运用的方法和手段是否科学、可靠和先进;
6.项目研究成果有哪些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达到何种水平,能够取得怎样的综合效益;
7.项目研究尚存在哪些不足,需要在哪些方面进行修改和完善,是否需要重新研究;
8.项目所涉及领域尚有什么问题值得深入研究,今后需要朝什么方向努力等。
对上述内容应结合不同的学科特点,进行全面鉴定。
第三十六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鼓励多产生免于鉴定的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于鉴定:
1.项目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评奖二等以上奖励的;
2.项目研究成果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中国社会科学》等报刊上发表。发表成果内容应与项目名称相符合。申请人须在成果发表后三日内向省社科规划办作免于鉴定的口头申请;
3.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采纳吸收的;
4.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定的。
属于上述情况者,须填写《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注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连同最终成果上报。
第七章 成果的验收与结项
第三十七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最终成果完成后由省社科规划办负责验收结项。项目管理部门将2份最终研究成果、成果简介及《结项审批书》,5份《专家鉴定意见表》或免于鉴定材料报省社科规划办审核。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或论文集的,同时应报1张载有最终成果的3.5英寸软盘;成果形式为专著的,报1张载有成果精华版(3000—8000字左右)的软盘。成果及所有结项材料经审核合格后,由省社科规划办发给《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结项证书》。
第三十八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成果一次鉴定不合格者,允许项目负责人对成果进行修改、加工、并重新组织鉴定。如再次鉴定不合格者,则撤销其省社科基金项目的资格。各有关部门对尚未获得省社科基金项目结项证书的在研省社科基金项目,不得作为评定职称的依据和申请奖励的条件。
第三十九条 单独立项的重要社科基金项目完成后,由省社科规划办统一组织成果验收和结项。
第四十条 近两个年度的省社科基金项目结项率不到70%的项目管理单位,省社科规划办将在当年的项目申报工作中,从严审查该单位及其项目申请人的信誉度,并在项目评审时提醒各评审组专家注意该单位立项的风险性。
第四十一条 省社科规划办对社科基金项目成果具有优先使用权。专著类成果,印刷时需在封面后、目录前附页的显著位置标明“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字样,在后记中说明该专著“得到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办公室资助”,否则该项目不予结项。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生效,解释权和修改权属省社科规划办,以往其他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办公室
2005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