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2016-06-28| 发布者: admi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辽宁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省教育厅科技项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促进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教育厅科技项目管理贯彻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科学技术的发展规律,坚持自主创新,发挥高校学科、人才、科技资源优势,密切产学研合作,加速提升辽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水平,促进辽宁高等学校多出科学技术优秀成果,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带动辽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和科技团队的成长,用优秀科技成果不断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为加快辽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做出贡献。


    第三条  省教育厅科技项目管理坚持的原则是:科学、公正、高效;突出重点,兼顾学科;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两级管理,各负其责;提高质量和效率,节约管理成本。


    第四条  省教育厅科技项目管理遵循的宗旨是:加强基础研究,夯实创新基础;强调自主创新,鼓励学科交叉;重点面向辽宁省及我国未来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和全局性的研究;重点面向高校的重点学科、优势学科以及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使辽宁高校科学技术研究真正成为辽宁基础研究的主力军、应用研究的重要方面军、高科技产业化的生力军。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教育厅组织实施的科技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辽宁省教育厅科技处(以下简称省教育厅科技处)负责省教育厅科技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印发年度申报省教育厅科技项目的通知,公布拟立项目的类别、规模和资助强度。


    2.制订省教育厅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章制度。


    3.组织省教育厅科技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中期检查、项目结题、经费资助。


    4.编制年度省教育厅科技项目计划。


    5.与辽宁省财政厅一同管理省教育厅科技项目经费。


    6.指导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工作。


    第七条  各高等学校科研处负责本校省教育厅科技项目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订和完善本校省教育厅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等有关规章制度,并负责实施。


    2.组织本校省教育厅科技项目的申报和项目配套经费的落实,协助省教育厅科技处做好项目的申报、评审、中期检查、结题等工作。


    3.做好本校省教育厅科技项目的成果宣传、推广和应用,及时将有价值的成果报送辽宁省教育厅及其它相关部门。

 

第三章 项目设置


    第八条  辽宁省教育厅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需要,按照科技项目分类的不同标准和经费来源设置:一般项目、创新团队项目、优秀人才项目、重点实验室项目和自筹项目。


    第九条  科技项目类别是申报者选项的依据之一,各类项目设置的特点是:


    1.一般项目是指主要以科技创新、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目的,具有一般资助强度的科学研究项目。


    2.重点实验室项目、创新团队项目、优秀人才项目是专项项目。


    3.自筹项目是指由学校资助、项目承担人自筹经费的项目。

 

第四章 项目选题

 

    第十条  省教育厅科技项目的选题,要根据我国特别是辽宁经济建设、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科技发展的需要,瞄准具有原创性、自主性和前瞻性的科技项目,重点支持有利于学科特别是重点学科发展的研究项目,优先支持新兴交叉学科和跨学科领域的研究项目,扶持和培育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研究项目。

 

第五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科技项目的申报条件。


    1.申请者必须是高等学校在编的教学科研人员,应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中,重点实验室项目的申请者必须是重点实验室的成员,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主持并完成过省教育厅科技项目以上级别科技研究项目;创新团队项目的申请者必须是辽宁省高校创新团队的组成人员,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主持并完成过省教育厅科技项目以上级别科技研究项目;优秀人才项目的申请者必须是辽宁省高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


    2.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和精力,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开展研究工作。


    3.项目研究人员一般应组成课题组,分别承担不同研究任务,由申请人担任课题负责人。对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研究课题,提倡并鼓励吸收实际工作部门的人员参加课题组。


    4.有在研的省教育厅科技项目的负责人,不得再申报省教育厅科技项目。


    5.已列入省级科技计划的项目,不得再重复申报省教育厅科技项目。


    6.除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研究课题以外,课题组成员不得超过7人。


    7.申请者所在学校承诺为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提供良好的研究条件和充足的研究时间及配套经费。


    8.申请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科技项目申报程序和方法。


    1.各学校和项目申请人可从http://www.lnein.edu.cn/kj/web/下载《辽宁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申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辽宁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申请·评审书》(以下简称《申请评审书》)及有关材料。


    2.省教育厅科技项目以学校为单位集中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申报学校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查,按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


   3.申请人所在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对申报项目的意义、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人员的学术水平、研究基础等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4.申请人所在学校应对《申请评审书》内容的真实性、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科研条件能否保证和预期目标能否实现等签署具体意见。


    5.学校科研处报送《申请评审书》和《辽宁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申报登记一览表》,并电子文档。

 

第六章  项目评审

 

    第十三条  项目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


    省教育厅科技处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和《申请评审书》形式审查,将审查合格的提交专家进行评审,其主要内容是:


    1.申请者是否具备申请项目要求的相应条件。


    2.《申请评审书》填写的是否规范完备。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的主要标准。


    1.论述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准确清晰,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及理论和实际意义,特色突出。


    2.研究内容具体、充实、新颖;拟解决的关键问题明确、创新点突出;研究技术路线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预期成果提供形式具体。


    3.课题组具备一定的研究基础,即有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和必备的研究条件。


    4.项目申请人需具备完成研究工作的时间和条件。


    5.申请经费及经费预算安排比较合理。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的程序和方法。


    1. 省教育厅科技项目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采取会议或通讯的方法进行。


    2. 评审组专家实行回避制。评审专家从专家库随机遴选或委托外省专家评审项目。


    3.专家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评审标准,按评审通知的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是否立项及资助金额等建议。


    4. 经审批立项的省教育厅科技项目,由省教育厅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学校下达立项通知。


    第十六条  聘任评审专家的主要条件。


    1. 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应当主动与申请者回避,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能够承担责任。


    2. 必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主持完成过省教育厅以上级别的科技研究项目。


    3. 必须熟悉本学科学术前沿知识,能够负责地对申请人的学术观点提出评价意见。


    4. 本条件适用于项目检查、项目结题所需评审专家的遴选条件。

 

第七章 项目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中期检查的时间。


    中期检查的时间从项目批准之日算起,至项目研究时间进行到一半时即为项目中期检查的开始。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3年以内。


    第十八条  项目中期检查的内容。


    1. 检查项目研究的进展情况,考核项目的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2. 检查项目内容完成的深度情况,考核课题组及课题负责人是否扎实推进课题研究和有足够的能力保质完成课题。


    3. 检查项目经费使用和学校配套经费的落实情况,考核学校承诺是否兑现和项目经费开支是否合理。


    4. 检查项目负责人所在学校管理情况,考核学校是否为项目实施提供了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项目中期检查的程序和方法。


    1. 项目负责人登录http://www.lnein.edu.cn/kj/web/下载《辽宁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以下简称《中期检查报告书》),连同中期研究成果一并报送学校科研处。学校科研处按有关要求对中期检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将《辽宁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中期检查情况一览表》,并电子文档,连同本单位加盖公章的《中期检查报告书》,报送省教育厅科技处或其委托单位。


    2.省教育厅科技处组织专家检查创新团队项目、优秀人才项目、重点实验室项目,中期检查结果向学校通报。高校负责对一般项目和自筹项目的中期检查,并将结果汇总报到省教育厅科技处备案。项目中期检查结果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条  项目中期检查的要求。


    1. 项目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中期检查前,在不违背原申报内容的前提下,如对项目研究范围和重点进行调整、变更项目管理学校或更改项目负责人、涉及转换学科和研究领域的项目,应由申报学校审查同意并报省教育厅科技处批准。


    2. 各高校科研处在项目中期检查时,对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的项目;对负责人(包括课题组主要成员)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的项目;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负责人的项目;由于课题组内部原因,课题研究已无法进行的项目;对逾期不递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凡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向省教育厅科技处提交对项目做出撤项决定的书面报告,获批准后执行。

 

第八章 项目结题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题形式。


    省教育厅科技项目完成后,采取鉴定、验收结题。


    1、项目鉴定按国家科技成果鉴定办法办理。


    2、项目验收应以项目《申请评审书》约定的预期研究内容、目标、经费使用为依据,并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题要求。


    1.  鉴定结题。须提前10个工作日,由学校提出申请,教育厅科技处负责项目鉴定的组织工作。提供的材料按国家科技成果鉴定要求执行。


    2.验收结题。须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向教育厅科技处提出申请,将结题材料报教育厅科技处。验收结题材料包括:


   (1)《辽宁省教育厅科技项目结题审批书》;


    (2)《申请评审书》;


    (3)研究工作报告;


    (4)发表论文、专著、专利、软件和应用证明等附件材料。


    (5)若成果已转化或产业化,提供本条(1)、(2)及合同书和经济效益证明(合同金额须是项目资助经费的三倍以上)。


    (6)若成果获发明专利,提供本条(1)、(2)及发明专利证书。


    4. 经验收合格的项目,发放辽宁省教育厅科技研究成果证书;


    第二十三条   没有完成《申请评审书》约定的研究内容不予结题。具体为:


    1.没有完成研究计划;


    2.提供的验收材料、文件、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3.发表论文、专著未注明“辽宁省教育厅科技研究项目资助”字样;


    4.成果数量少于合同规定;


    5.项目负责人没有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


    6.无故拖期的项目;


    7.擅自更改项目负责人、项目题目或研究内容。


    有上述情形之一者,不予验收。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可整改后,再申请验收。不通过验收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申请省教育厅科技研究项目。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结题程序和方法。


    1. 项目负责人登录http://www.lnein.edu.cn/kj/web/下载《辽宁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结题审批书》(以下简称《项目结题审批书》),连同研究成果一并报送学校科研处。学校科研处按有关要求对项目结题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将《辽宁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结题情况一览表》、《项目结题审批书》,并电子文档,报送省教育厅科技处或其委托单位。


    2. 省教育厅科技处负责省教育厅科技项目的结题。创新团队项目、优秀人才项目、重点实验室项目实行会议审查结题或鉴定;一般项目和自筹项目在中期检查通过后,符合项目结题条件的,可随时申请成果鉴定或项目结题,并履行项目结题手续。


第九章  项目经费

 

    第二十五条  省教育厅资助的科技项目。


    一般项目、创新团队项目、优秀人才项目、重点实验室项目,鼓励学校配套资金。鼓励学校资助自筹项目。。


    第二十六条  省教育厅科技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1.图书资料费:指购买图书、翻拍、翻译资料以及打印、复印、誊录、制图等费用。


    2. 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宿费及其它费用。确需赴境外调研者,须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教育厅批准。


    3. 设备购置费:指购买研究所需的设备费用。


    4. 试验材料费:指试验所需材料购置及加工费用。


    5. 计算分析费:指围绕项目研究开展的计算及仿真模拟实验分析发生的费用。


    6. 测试费:样品、样机等测试费用。


    7. 国际合作费用:指与国外有关机构专家进行合作研究所支出的费用。


    8. 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


    9. 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


    10. 劳务费:指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助研津贴,以及非课题组成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支出等。


    11. 管理费:指项目依托学校提取的用于管理项目的费用。项目管理费提取比例不得超过资助经费的5%。


    12. 其它: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其它支出。


    第二十七条  因故撤销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学校科研处视情节追回已拨经费的全部或剩余部分。


    第二十八条  项目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该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对违反财务制度和本规定者,将视情况采取警告、撤销资助、追回经费、通报批评、不再受理当事人或减少学校项目申请等办法予以处理,情节特别严重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辽宁省教育厅。


联系地址:辽宁省沈阳市黄河北大街253号,邮编:110034, 沈阳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