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修订)

2019-08-27| 发布者:

为了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适应人才市场的需求为培养目标,充分体现 “以学生为本”的办学理念,进一步强化教学管理,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质量,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方式和途径,特制定《沈阳师范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校教学管理制度的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发挥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及创造性,加强素质教育,我校实施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条  学分制是以学生自主选课为机制,以学分与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的量与质的计算单位,以取得一定的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作为毕业和获得学位的标准,实施多样的教育规格和较灵活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沈阳师范大学本科各专业。

第二章  学分与绩点

第四条  学分是反映学生学习课程量的计算单位。

1款  原则上以完成课堂讲授15-18学时的课程量为1个学分,具体安排以各专业教学计划中的规定为准。

2款  各专业应修读最低学分文科为165学分,理科为175学分,外语、艺术类专业为175学分(雕塑专业修业年限为5年,修读最低学分为185学分)

3款  各专业在应修读最低学分的基础上,还必须修读“国设通识课”。

第五条  平均学分绩点是反映学生学习总体质量的重要指标,是学生学业与学籍管理的依据。

1款  课程绩点是1门课程的成绩系数。考核成绩与课程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等级成绩

级别

对应分数

对应分数段

绩点

优秀

五级制

95

90-100

4

良好

五级制

85

80-89

3

中等

五级制

75

70-79

2

及格

五级制

65

60-69

1

不及格

五级制

55

0-59

0

合格

二级制

85

60-100

不合格

二级制

55

0-59

2款  学分绩点=课程的绩点 ´ 该课程的学分数。

3款  平均学分绩点 = 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 / 各门课程学分之和。

4款  通识选修(公共选修)课、国设通识课考核成绩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且不计入平均学分绩点。

第三章  修业年限与学籍

第六条  本科教学实行弹性学制,标准学习年限为四年,允许学生在36年内完成学业(雕塑专业修业年限为5年,允许学生在47年内完成学业),允许专升本学生在24年内完成学业

第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患病、出国、创业等原因可申请休学1-2年,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1款  因患病不能继续学习除外,原则上学生在校学习时间2年以上方具有申请休学资格。

2款  以学年为单位,学生最多可申请休学2次,累计时间最多2年。

3款  学生休学须本人提出申请,经家长签字,辅导员审核,所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字同意,经财务处清算交费情况后,由学生处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4款  学生每学期入校均需进行注册。

5款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满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类学分,且思想品德、健康状况合格,符合学校的有关规定,准予毕业,并在离校前获得毕业证书。符合《沈阳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要求者,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预计3年完成学业者,在符合《沈阳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六条规定基础上,平均学分绩点文科生(包括艺术、体育类)达到2.6,理科生达到2.4,在第5学期末或第6学期初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查后,批准列入年度毕业生计划。

第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作结业处理,发结业证书;结业后不可以参加补考、重修,或者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不再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中途退学者,作肄业处理,提供已修课程学业成绩单。                     

第十条  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学分以“T”值与“M”值的比较作为学籍处理依据。第一次出现“M”≤“T”时,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出现 “M”≤“T”时,作退学处理。

 “M”=学生当前学期已获得的有效学分;

 “T”=专业毕业要求最低学分/弹性学制的最大学期数;

即:T = 165(或175)学分/12学期 » 15学分/学期(雕塑专业的“T”值为185学分/14学期 » 14学分/学期)

1款  在修业年限内,最后一学期“T”值不受本条限制。

2款  实践环节的学期“T”值不受本条限制。

3款  第六学期获得总学分达到毕业应修总学分165学分的3/4,即123学分,“T”不受本条例限制。

第十一条  在学习年限内,退学学生不予保留学籍,并不得申请复学。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参照《沈阳师范大学本科生校际交流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章  选 课

第十二条  学生修读课程实行选课制,所有修读课程必须经过选课。

第十三条  在导师的指导下,以专业培养方案为依据,学生可根据自己的能力和兴趣组合每学期的修读课程。

1款  有先行后继关系的课程,一般须先修读先行课程。

2款  选课人数不足20人(特殊专业10人),原则上不予开课。

第十四条  选课是学生参加考核获得学分的前提,只有经过选课确认的课程,学生方可参加考核。

第五章  考核、成绩注册与更改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严格按要求参加已选择课程各环节的教学和实践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不得迟到、早退、缺课;凡无故旷课、找他人代上课达三次或欠交作业达三分之一者,取消期末考试(含补考、缓考)资格。

第十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由开课学院规定。课程考核合格即可获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十七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学生每学期经过选课修读的所有课程,均需进行考核,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1款  若学校与其他院校签有学分互认协议,则在其他院校修读的学分按协议的有关规定予以注册。

2款  学生的学分认定须提供修读学分学校教务部门的成绩登记表,由本专业教学委员会审核,学校批准,对已取得的全部学分或部分学分予以注册。具体参照《沈阳师范大学本科生校际交流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3款  转学(转入)、转专业、联合培养、校际交流、出国学习、参加自学考试等学生的学分认定参照本条第2款执行。

4款  本校各学院之间同一层次不同专业之间的相同或相似课程,在学分数、教学要求等方面基本相同者,互相承认学分。

5款  考取研究生但未获得毕业证者,研究生考试课程如果涵盖不及格课程的知识点,可获得相关课程学分;如果不涵盖不及格课程的知识点,可以申请期初补考。

6款  在籍学生于学期末(以入伍通知书为准)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所有专业课程免试,学院可以根据其平时的考勤、作业、笔记、测验、期中考试等情况直接确定期末成绩和学分;公共课成绩认定为中等或75分;在开学后两个月之内(以入伍通知书为准)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本学期所选课程期末成绩不予认定。期初补缓考课程免试,成绩直接认定为60(及格)。

第十八条  在教学空间允许和任课教师及学院同意的情况下,在籍学生可不经选课而旁听各专业的课程(有特殊要求的实践、实验等课程除外),但旁听生不允许参加课程的考核。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实践教育学分。创新创业实践教育学分认定参照《沈阳师范大学创新创业实践教育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学生在考试结束两周内应认真查询成绩,如发现无成绩或成绩有误,应及时联系任课教师或开课学院核查,履行审批程序及时更改。

第六章  缓考、补考与重修

第二十一条  因故不能参加期末考试的学生,可以在考试前一周向课程所在学院(部)申请下学期期初的缓考。

第二十二条  考核不合格的必修课程学校给予一次补考。补考(缓考)仍不及格者可重修该门课程,重修选课及缴费参照《沈阳师范大学学分制缴纳学费实施办法(修订)》第四部分。

补考、缓考等同于期末考试,都以实际成绩注册,如有平时成绩,应予以计入。补考成绩绩点为零。

第二十三条  考核不合格的综合实践类的课程需要重修。考核不合格的选修课程,可重修或改修其它课程。

第二十四条  重修经考核合格后,按实际成绩注册,取得相应课程学分。

第二十五条  已注册学分的课程可以重修,按取得的最高成绩注册。重修次数不限。

第二十六条  为解决课程重修及辅修专业等课程与现修读课程的冲突,根据学生选课人数情况,学校在周六、周日或小学期开设相应课程供学生修读。

第二十七条  由于课程教学内容、考核方式等的变化,导致现重修课程内容、考核方式等与原修读课程不一致时,以教学单位指定的最新的课程内容和对应的考核方式进行重修和考核。各专业每年进行专业培养方案修订时,必修课程如发生变化,应针对高年级需重修的情况作出明确的课程修读说明。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相应课程成绩记载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给予重修机会。

第七章  免修与免听

第二十九条  学生已修读的所有课程考核合格,且平均学分绩点≥3.0,对某门课程的知识与技能等方面的掌握已达到该课程的教学要求,可申请该课程的免修,每学期最多免修(听)两门必修课程。

1款  学生应在该课程开课的前一学期末填写免修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审核、导师和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2款  学生可直接参加免修课程的期末考核,但需参加正常选课。

3款  学生免修课程的考核绩点≥3.0时,学分予以注册,否则不予注册,视为未修。

4在籍大学生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期间,有条件的可以自学原专业课程,经本人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免修,批复后(需经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准假)可以返校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平时成绩计满分,通过考试或考查成绩合格,并在退役后返回原专业复学的,服役期间所学的课程成绩予以认定。参军者入学后或者复学后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成绩认定为95或者优秀。

第三十条  学生英语基础达到相当水平,可以申请免修大学英语课程。免修大学英语课程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持相应考试成绩单,由大学英语教学部予以成绩认定,报教务处备案。

1款  对于在国外大学就读两年以上者,凭学习证明,经大学外语教学部审核,可以免修大学英语。  

2款  学生入学前或在学期间,参加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的托福、雅思考试,或国家统一的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达到学校规定成绩标准(托福72分,雅思5.5分,四级425分),可以免修大学外语(英语)1.2.3.4中的一门课程,其他语种参考此标准。

第三十一条  对于国家组织相应等级证书考试的课程,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等级标准,可以申请免修该门课程。免修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持相应考试成绩证明,由课程开设学院予以认定,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生已修读的所有课程考核合格,通过自学,确已掌握某门课程的内容,可申请该课程的免听。

1款  学生申请免听某门课程,应参加正常选课并需在学期开学1周内填写免听申请表,同时提交该课程的自学材料,经任课教师审核,导师和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2款  学生必须完成免听课程的任课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平时考核等教学环节。

3款  学生免听课程的考核绩点≥3.0时,学分予以注册,否则不予注册,视为未修。

第八章  双学位和辅修专业

第三十三条  入学满一年的在校本科生(学生最早可在第二学期期中申请报名,第三学期开始修读),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0,可以按规定申请修读双学位或辅修专业。完成双学位或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者,颁发沈阳师范大学双学士学位证书或辅修专业证书。具体要求参见《沈阳师范大学修读双学士学位、辅修专业管理办法(修订)》。

第三十四条  双学位或辅修专业均采用学分制学籍管理。

第九章  收费与收费标准

第三十五条  学分制收费原则:学分制学费由专业学费、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其中主修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学分学费总额不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

第三十六条  学分收费标准:学分制学费具体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具体学分制缴费办法参见沈师大校发[2014]49号文件)。

1款  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均参照各专业学分学费标准的80%合计收费,具体参见《沈阳师范大学修读双学士学位、辅修专业管理办法(修订)》第五条缴费办法。

2款  学籍异动结算办法:

 1. 在校期间专业异动的学生,若专业学费不同,转入学期按新专业学费标准缴费。

 2. 退学、开除、转学、出国等异动的学生,如在学年第一学期内发生的,全额退回当年专业学费、学分学费;第二学期内发生的,退还一半当年专业学费、学分学费。此项适用于全校各年级本科学生,并从 2014-2015学年第一学期开始执行。

 3. 休学等保留学籍(不含参军)的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不缴纳专业学费。

 4. 延长学制的学生,不缴纳相应时间的专业学费,重修的课程须缴纳重修费。

3款 对于提前毕业的学生,按实际修读学年缴纳专业学费,按修读学分标准补交未缴纳的学分学费。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791日起施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如与学校以前的规定不一致,以本细则为准;如与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等政府部门有关新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等政府部门的有关新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凡实施过程中发生而本细则未说明之情况,经所在学院专业教学委员会提出情况报告和处理意见,由学校教学委员会最终裁定。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专业毕业要求总学分如有变动,相应标准按实际毕业要求总学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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