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2017-03-10| 发布者: admi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成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审议、咨询、监督和指导的专家组织。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要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对学院的教学建设、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与质量控制等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章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

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组成

(一)教学指导委员会由院长、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及各系部主任组成。

(二)委员随着学院领导及各系部主任的换届改选而随时调整。

第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职责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院的教学指导机构,对学院教学决策负有重要咨询职责,应就教学工作向院长及院长办公会议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一)专业和课程建设

l. 审议、指导学院本科专业的设置、调整和建设规划。

2. 根据需要,及时提出制(修)订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的建议和原则要求,并负责审定和监督实施。审议、指导精品(新)课程建设规划,并组织评选精品课程。

(二)教学规章制度建设

1. 审议教学管理制度和措施,并对完善学院教学管理体制和教学管理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2. 对加强教风和学风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教学改革与研究

1. 对学院教学改革决策提供咨询,审议教学改革方案。

2. 对教学改革方案的执行进行监督和指导,对执行结果进行评价,并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组织研究。

3. 对教学改革与研究课题指南和立项组织审议,对教研成果组织验收和评价。

4. 接受院长委托,开展专题调研。

(四)教学评价

1. 审定学院教学评价方案。

2. 通过听课方式对教师授课情况及时掌握,并提出相应整改意见和建议。

3. 监督和指导教学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进行审定。

4. 审定各类教学奖项评定标准和办法,并组织评审和向上一级评审机构推荐。

第三章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第六条  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二至三次全体会议,专题研究学院的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并印发会议纪要。遇有重大问题,召开临时会议。

第七条  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须经充分酝酿,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为有效,重大问题的决定须经到会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同意方为有效。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所讨论的问题和未决议案要保守秘密;当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有关时,应实行回避。

第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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