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关于加强所属单位财经民主管理的规定(试行)

2017-03-10| 发布者: admin

沈阳师范大学关于加强所属单位财经民主

管理的规定(试行)

沈师大委发[2008]30号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财经管理制度,规范财经行为,加强财经监督,强化民主理财意识,保证财经工作健康有序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我校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各单位均须成立财经工作委员会。财经工作委员会是本单位财经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行使对本单位重大财经事项的决策权。
  1. 各单位财经工作委员会一般由5至9人组成。组成结构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代表和工会干部代表。财经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各单位党组织负责、按不少于组成人数的120%提出候选人,并组织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民主推荐产生。财经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各单位党组织负责人组织召开全体委员大会民主推荐产生。
  2. 各单位财经工作委员会任期与单位领导班子任期相一致。各单位党组织要将经民主推荐产生的每一届财经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时报组织部、财务处、审计监察处备案。
  3. 各单位财经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参照上述1、2中的规定执行。
  4. 各单位财经工作委员会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修改、完善本单位财经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
  (2)审议本单位中长期财经工作规划和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方案;
  (3)审查本单位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4)审议本单位未列入财务收支预算方案的万元以上的支出项目;
  (5)审议本单位部分包干经费年末结余调剂方案;
  (6)讨论决定本单位其它重大财经事项。
  5. 各单位财经工作委员会应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召开财经工作委员会会议,实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可开会。 财经工作委员会实行集体决策制度,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所议事项的表决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所作出的决策要在实到会人数一半以上的成员表示赞成的情况下方为有效。
  二、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财经执行人,行使财经执行权,执行财经工作委员会对本单位重大财经事项做出的决策,审批日常经费支出。
  1. 各单位财经执行人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组织制订本单位中长期财经工作规划和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并提交财经工作委员会审议,报学校财务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2)审批本单位的包干经费、年度经费及本单位取得的代管经费等预算经费;
  (3)制订本单位未列入财务收支预算方案的万元以上的支出项目计划,提交财经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4)制订本单位部分包干经费年末结余调剂方案,提交财经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学校财务处备案并执行;
  (5)组织制定本单位的月用款计划;
  (6)定期向财经工作委员会报告及向本单位全体教职工大会通报本单位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
  (7)对本单位其它重大财经事项,提交财经工作委员会讨论,并严格执行财经工作委员会的相关决定。
  2. 各单位由财经执行人负责审批的经费,必须实行联签会审制,即由经办人员经办、分管领导审验、财经执行人审批。其它经费的审批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三、财经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各单位的财经活动要自觉接受本单位教职工监督以及学校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1. 各单位全体教职工均具有对本单位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权和重大财经活动的知情权。各单位财经执行人要定期公开财务收支账目,增加财务管理透明度,自觉接受全体教职工的监督。
  2. 学校财务部门要加强会计核算工作,对各单位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财务检查和会计稽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学校财会人员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财经行为,有权提出意见,不予办理违法违规的财务事项,并及时将情况向有关部门及领导反映。
  3. 学校审计部门要将各单位的财经活动纳入审计范围,重点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本规定适用于承担各层次教学任务的单位、教学辅助单位以及辽宁省基础教育教研培训中心、后勤集团、学报编辑部、古生物研究所。
  五、学校批准的由董事会作为财务预决算管理机构的单位,由董事会参照本规定制定适合本单位的财经民主管理办法,报财务处、审计监察处备案。
  六、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七、本规定由审计监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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