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抄袭行为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2016-06-29| 发布者: admin

为严肃学风、规范学术行为,坚决杜绝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抄袭作伪行为,依据国家相关学位条例和规定,结合学校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对象
    1.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2.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
    3.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
    二、抄袭行为的认定
    1.学位论文与他人已提交的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或著作的内容全部雷同或部分雷同,构成了该论文的核心或主体框架;
    2.在学位论文中没有标注引用的文章或专著的出处,采取多篇照搬或掐头去尾拼凑论文,没有自己对课题研究的基本观点和见解。
    三、抄袭行为的处理
    (一)学位论文答辩前发现抄袭行为的处理
各培养单位要在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前组成论文审查组,对申请答辩的学位论文进行抄袭行为的专项审查。审查组要参照下列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1.抄袭字数占论文总字数的10%以下(含10%),责令其修改学位论文,经修改合格后,可以正常参加答辩;
    2.抄袭字数占论文总字数的10%以上,30%以下(含30%),根据具体情节,责令其修改学位论文,修改后,重新申请答辩;
3.抄袭字数达到论文总字数的30%以上,取消本届答辩资格,须重新选题,开题,参加下一届研究生的论文答辩。
    (二)学位授予前发现抄袭行为的处理
学位授予前,由学校组织论文抽查组对申请学位的论文进行抽查,对有抄袭行为的,论文返还原培养单位,由原培养单位按上述三种情况处理。审查结果在全校范围内予以通报,并承担相关责任(具体参见抄袭行为的责任追究)。
    (三)授予硕士学位后发现抄袭行为的处理
已被授予硕士学位者,一经发现存在严重抄袭作伪行为的,由学校组织专家组进行调查,查实后,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其硕士学位。
凡是因抄袭行为被撤销已授予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得重新申请学位。
    四、申述程序
    1.答辩申请人若对培养单位做出的延期答辩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申请人可向学校答辩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由学校答辩领导小组就复议理由组织专家进行调查,做出裁定。裁定结果由研究生处告知培养单位和复议申请人。
    2.学位获得者对学校学位委员会做出的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有异议,学位获得者可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由校学术委员会就复议理由组织专家进行调查,做出裁定。裁定结果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告知培养单位和复议申请人,送研究生处备案。
    3.复议申请报告自提交之日起,在一周内做出裁定。
    五、抄袭行为的责任追究
    1.凡因抄袭行为被研究生培养单位论文审查小组发现且被认定情节严重的,其导师的考评结果不能评为“优秀”,其二次答辩费用由导师承担;凡是对抄袭行为查处不力,经学校组织的论文抽查组发现且被认定抄袭行为情节严重的,其二次答辩费用由研究生培养单位承担。
    2.凡被撤销已授予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其指导教师停止招收研究生三年。
    3.对抄袭行为查处不力或有被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培养单位,进行学校通报批评直至停止其专业招生。
本办法自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实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沈阳师范大学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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