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教学管理及考核办法

2016-06-28| 发布者: admin

  为规范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管理,切实提高全院教师教学质量,依据学校关于《沈阳师范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实施方案》、《沈阳师范大学教师职务考核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经教授委员会讨论通过,确定了《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教学管理及考核办法》,以此作为指导我院教师职务聘任、考核及教学管理等工作的依据。
    一、教师职务聘任、考核
    我院教师职务聘任、考核将严格执行《沈阳师范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实施方案》、《沈阳师范大学晋升教师职务聘任条件》、《沈阳师范大学教师职务岗位职责》、《沈阳师范大学教师职务考核办法》等相关文件。
    二、教师教学工作定额标准
    (一)课堂教学定额
    1. 教师课堂教学定额依据教师受聘岗位和担任的课程类型确定。
    2. 以承担专业课为主的教师,其额定课时(每学年)分别为:教授、副教授260学时;讲师、助教240学时。
    3. 以承担公共课为主的教师,其额定课时(每学年)分别为:教授、副教授320学时;讲师、助教300学时。
    4. 同时承担专业课和公共课的教师,其额定教学工作量按相应比例计算,按照专业课优先计算的原则进行核定。计算公式为:额定教学工作量=实际讲授专业课课时数+公共课额定教学工作量×(1- 实际讲授专业课课时数专业课额定教学工作量 ×100%)。
    5. 教师课堂教学工作量核计以教学执行计划为标准,本科生考试课加计2周的计划学时数,本科生的考查课加计1周的计划学时数。课时量不足的教师,可向学校申请开设通识选修课,计入本人课时总量。
    (二)课堂教学定额的减免
    1. 以教学为主担任正、副处级的领导,每学年减免3/5的教学工作量。
    2. 系、部、中心主任,每学年减免1/5的教学工作量。
    (三)课时折算
    1. 本科生专业课以40人为标准教学班,不足40人的,按40人计算,每增加20人,增加0.1系数。
    2. 本科生公共课以120人为标准教学班,每增加20人,增加0.1系数,最大不超过160人。
    3. 研究生专业课以10人为标准教学班,不足10人的,按照10人计算,每增加5人,增加0.1系数。1课时研究生专业课计1.4课时。
4. 研究生公共课及选修课不计系数,1课时研究生公共课及选修课计1.4课时。
    三、教授、副教授及在读博士授课的补充规定
    (一)55岁以下教授、副教授必须讲授本科课程;55岁以上的教授、副教授也要积极为本科学生开设选修课、专题讲座课。一般情况下,在岗的教授、副教授原则上每学年至少为本科学生讲授一门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或通识教育课程。
    (二)博士在读期间享受岗位津贴者需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并参加学校及学院的各项活动;不享受岗位津贴只享受学校博士补助者,三年内可不承担教学任务;第四年开始,学校停发博士补助,需完成全部教学工作量方可享受岗位津贴。
    四、教学纪律
    (一)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备课,深入钻研教材,查阅相关文献资料,在了解学生的基础和接受能力的前提下,按照教学大纲提出的目的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教学内容、教学进度、选用合适的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授课,并撰写讲稿或教案。
    (二)任课教师应严格遵守上、下课时间,不能迟到、早退、提前下课。除年老体弱和因病而坚持上课及使用多媒体教学特殊需要外,一般应避免坐着讲课。
    (三)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进度进行教学。在教学过程中,不能讲述与课程无关的内容,不能随意增加或减少学时或变更教学内容。
    (四)为稳定正常的教学秩序,排定的课表原则上不能随意改动。教师外出、开会、兼职、兼课应经院长批准,教务处备案,教师要服从校内教学安排。没有特殊原因,不得改变上课时间、地点和更换教师。教师不能无故停、调课。
    五、代课、调课、补课
    (一)教师授课课表经审核后,不应随意变动。教师非因及特殊情况,不得要求变更和调课。
    (二)教师因事不能按授课课表授课申请代课和调课,必须由主管教学副院长同意并经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三)教师因病不能按课表上课除因急病等紧急情况外,原则上应于上课前三天提出申请,教师上班后要向所在院系办公室提供诊断书,备教务处抽查用。
    (四)教师因特殊原因不能上课经批准后,首先应指定代课教师按原课表代课;在无法指定代课教师时,方可采取调课的方法,在无法调课时,方可采取补课方法。
    (五)办理代课手续
    1.系、部、中心指定教师代课后,由学院教学秘书填写《调课通知单》,由主管教学副院长签字,分别通知代课教师和学生班级,并报教务处备案。
    2.学院教学秘书应登记教师缺课及代课情况。
    (六)办理调课手续
    1.要求调课时应由教师本人提出附有具体调课方案的申请书,经院长批准,由院办公室负责调课。
    2.院办公室填写调课通知单,及时通知有关教师和班级。
    3.调课涉及到其它课程时,应征得该门课程的授课教师同意。
    (七)办理补课手续
    1.教师缺课并无法按代课、调课办法处理时,应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补课,院长批准,一周以上须报教务处审核。
    2.教师缺课应及时补课,补课时间由院办公室安排,并通知有关教师和班级,任课教师接到通知后,应准时到班级补课。
    3.补课应安排在每个学生都可以修读的时间进行。
    六、教学事故认定标准及处理办法
    (一)一级教学事故
    1. 课堂上散布反动言论或发泄对社会不满情绪,不利于培养学生思想品德的言论;
    2. 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教学任务,造成实际教学秩序严重混乱;
    3. 无故旷教;
    4. 未经院长同意、教务处批准,擅自停课;
    5. 暗示考试内容或不按评分标准评分,随意提分;
    6. 考前有意泄题、漏题或在考试环节中帮助学生作弊;
    7. 更改考试成绩,造成极坏影响;
    8. 无正当理由,上课迟到20分钟以上,或提前下课30分钟以上;
    9. 接受学生的礼品,不能公正对待学生,讽刺挖苦学生,私自向学生推销教材和其它商品,以补课名义向学生额外收费;
    10.其它给教学工作带来严重危害者。
凡出现上述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评职晋级滞后一年。
    (二)二级教学事故
    1. 上课迟到10分钟以上,或提前下课20分钟以上,监考迟到5分钟以上;
    2. 未经批准擅自调课,私自委托他人代课,擅自合班上课;
    3. 无正当理由,讲课过程中离开课堂10分钟以上;
    4. 备课不认真,教学不负责任,讲授课程内容不熟,学生强烈要求更换者;
    5. 未按教学大纲贯彻执行教学任务,擅自删减重要的教学内容或规定的教学时数;
    6.担任实习指导教师未履行指导教师职责;
    7.担任毕业论文指导教师而未履行指导教师职责;
    8.其它给教学工作造成危害者。
凡出现上述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在评职晋级中与他人同等条件时排名滞后。
    (三)三级教学事故
    1. 上课迟到5分钟以上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监考迟到3分钟以上;
    2. 教师上课接打电话或中途离开课堂接打电话,影响正常教学;
    3. 监考不认真,看书、闲谈、在考场外走动等;
    4. 教师上课中途出走或接待来访人员;
    5. 备课不认真,讲授内容不熟,敷衍了事,学生反响强烈;
    6. 未按教学日历完成教学任务;
    7. 命题不认真,试卷不符合要求,未按时上报试卷;
    8. 评卷不认真,未按要求及时上报成绩单;
    9. 未经批准,擅自调整考试日程安排;
    10.其它给教学工作带来不良影响者。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者,学院进行通报批评;出现两条(次)以上者,本人要在本院全体教师中作出深刻检查,并进行通报批评,当年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由于管理原因或由教师自身原因造成教学事故者,除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理(处理结果要计入本人业务档案)外,还要按照学校有关文件的规定扣发相应数额的教学津贴。
    七、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规定
    有下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度考核不合格:
    (一)未完成年度教学科研任务或教学效果较差者或未完成聘期工作目标要求的进度者。
    (二)在各类教学工作中,违反学校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教学或者科研责任事故,影响较坏者。
    (三)无故旷工连续超过7天,或累计旷工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病假超过3个月以上,或事假累计超过15天以上者。
    (四)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在学生评教中受到黄牌警告,或不满意率达到40%,或教学工作综合评价不合格,或经学校认定不胜任教学工作者。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九、本办法解释权在马克思主义学院。

 


二〇〇七年三月四日


联系地址:辽宁省沈阳市黄河北大街253号,邮编:110034, 沈阳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